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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揭晓

来源 法制日报

  由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协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结果今日在京揭晓,佘祥林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腐败窝案、顾雏军案、黄静案、杜宝良巨额罚单案、奥拓车撞人案、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等十个案件成为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05年12月30日,法制日报与新浪网先后刊登了三十个“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候选案例”,拉开了此次活动的序幕。在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下,1月5日,根据投票结果,法制日报和新浪网同时公布了得票最高的前15个诉讼案件。其中,得票最高的前5个案件自动入选“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从1月6日开始,综合网友投票结果与专家评审意见,对得票数第六位至第十五位的影响性诉讼进行了最后筛选。1月7日,最终评选出后5个诉讼案件入围“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截止到2005年1月7日24:00共收到选票27898张,其中有效选票23103张,根据活动规则韩加龙、吴祖岑、李晓东等人分获一二三等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秘书长邓甲明、副秘书长冯秀梅,法制日报社社长贾京平、总编辑雷晓路、副总编辑张亚及在京的一些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见习记者唐俊 袁定波 记者鲁维维)

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本报见习记者 袁定波 唐俊

点评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 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于 宁
北京大学教授 姜明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莫纪宏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甘功仁
清华大学副教授 何海波

一、佘祥林案
  简要案情:11年前,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5年其妻突然的出现证明佘案是一起冤假错案。

  公众意见:舆论影响力巨大的佘祥林案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个案。该案引发了我们对侦查权边界、死刑复核程序、证据规则、“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深刻反思。而随后加速进行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及刑事诉讼法改革,可能就是佘祥林案发生影响力的初步见证。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的影响力就像孙志刚案一样,表明了我们国家对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关注。该案暴露了我们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正视这些缺陷可以促进我们制度的改善,孙志刚案件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佘祥林案也加速了对死刑复核制度、死刑案件二审制度的改革。

  姜明安:佘祥林案作为影响性诉讼的第一个案件是很有意义的,它的意义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通过该案,引发了我们思考如何平衡司法公正与民意要求,思考整个刑法的原则甚至是法治理念,思考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修改提议,以及引发我们对疑罪从无、死刑制度的反思。

  莫纪宏:该案促使我们反思死刑的功能和死刑适用的范围。

  何海波:这个案件以一种戏剧式的方式揭露了我们刑事追诉制度当中的问题。我认为佘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他个人的正义最终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完善,而比制度完善更重要的是我们曾经以一种公开、理性的方式来讨论我们制度当中的问题,来反思我们制度当中的问题并且加以改进。

  甘功仁:通过佘案,我觉得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我们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问题,刑事诉讼应该从观念到制度都进行变革。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适用问题,证据问题和证据密切相关的口供问题,防止冤假错案产生机制等问题。

二、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
  简要案情:2005年12月19日,来自山西的原侵华日军“慰安妇”万爱花等10名受害者对日诉讼再遇挫折。当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她们要求日本政府赔偿2亿日元并正式谢罪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和“个人不能起诉国家”。该案的败诉成为了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的缩影——十年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中国律师参与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有25起,主要案件类型有中国“慰安妇”案、中国劳工案、遗留毒气弹案、南京大屠杀案,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败诉了,胜诉的很少。

  公众意见:从默默无闻到引起国际广泛关注,持续十年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让人看到了坚持的力量。通过证据的搜集与公示,让全世界看到了日本在华所犯下的罪行,让人时刻警醒战争的危害;诉讼把民众的爱国情绪纳入到理性轨道之中;日本友好人士的支持与援助,让人们看到了部分日本民众对战争罪行的反思,看到了中日友好的希望所在。

  专家点评:
  于宁:这些案件对我们国内来说,制度层面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观念影响是巨大的,民间索赔走过的历程可以看到我国的进步。这些案件具有极强的教育功能和宣传功能。所以这个案件的意义,可以说超越了诉讼本身的意义。能够进入“十大”,说明老百姓还是有眼光的。

  姜明安:这个案件,可以让我们以史为鉴,可以让日本正视这个历史。但是我们也需要思考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时效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对于这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不适用时效制度。

  江平: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这些案件,更有利于争取日本人民与中国人民之间的理解。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应该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比如国家赔偿与民间索赔的关系,比如时效问题等等。

  莫纪宏:我曾经提议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可以考虑怎么样使我们在保护人权的过程中使我们国民基本人权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不仅得到我们国内法的保护也要得到国际法的保护,将国内与国际的保护机制结合起来。

三、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
  简要案情:2005年7月至12月,随着三位曾在黑龙江省叱咤风云的政治人物———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相继在京受审并被判刑,这一系列惊人的受贿卖官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公众意见:网民的投票使得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腐败案入选“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不仅仅因为该案被媒体称作“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还在于它反映出我国政府的反腐决心与公众对于腐败的痛恨。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有一个很大的特别,就是卖官,这点性质不同。我认为腐败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腐败是最厉害的腐败,可以威胁国家的命运前途:其一是卖官;其二是司法腐败;其三是贪污救济款、扶贫款。卖官可以列为最厉害最根本的腐败,这样的腐败对一个国家来说是致命性的。

  姜明安:这个案子确实令人深思,腐败的事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腐要从制度上进行反思,我认为要遏制腐败当前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完善选任监督制度,可以考虑在县乡一级进行直选,让老百姓直接监督腐败;第二,健全责任体系,让为政者真正负起责任来;第三,必须进行制度建设,要用制度反腐;第四,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用程序来防治腐败。

  甘功仁:为什么他会卖官,还是因为他说了算,权力放在他的口袋里面,我认为最大的腐败是用人的腐败。

四、顾雏军案
  简要案情:2005年,顾雏军这位颇有传奇色彩的民营企业家在事业几近巅峰时翻身落马。海信出资9亿元成功收购科龙电器。科龙电器从私有资本控股上市企业又重新转变为国有控股上市企业。

  公众意见:顾案给企业界、学界乃至公众带来的震荡令人吃惊。早在2004年,因顾而起的“郎顾之争”以及随之而来的“郎张之争”就引起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广泛讨论。顾雏军的落马似乎印证了专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判断。而证监会监管漏洞、独立董事形同虚设、经济学界公信力等问题一度成为讨论焦点。

  专家点评:
  江平:该案反映的最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漏洞。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涉及“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的诸多修订,以及2005年最后一天颁布的《证监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等反映了我国对公司证券制度的逐步反思和完善。

  姜明安:顾案凸显经济发展的理念问题——经济发展是以人为本还是以经济指标为准。企业家犯罪不完全是制度问题,而往往是理念问题。

莫纪宏:该案引发我们思考国有资产如何保护,如何管理。没有健全的法制和程序,国有资产肯定会有流失的情况。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重要的是建立动态、严格、有程序性的监管制度。

五、黄静疑案
  简要案情:两年前,小学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内,是自然死亡还是被强奸死亡,鉴定结论成为关键的证据。然而,不同的鉴定机构对黄静进行的5次尸检,出具的6次死亡鉴定,却每次都给出了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黄静之死成为一桩疑案。

  公众意见:也许我们可以乐观地估计,随着司法鉴定改革的推进,曾让公众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空前非议的黄静案很快会水落石出。也许我们还乐观不起来,因为现实在于,仅仅有较为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仍是远远不够的。

  专家点评:
  姜明安:制度的设计和对制度的执行都要考虑,建立制度、制定制度的人要从有利于制度执行的角度想问题,司法鉴定的规则应该由人大机关来制定,这件案子也是给了我们一个教训。

  江平:这个案件就算人大常委会再制定一个统一办法也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因为鉴定结论本身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并没有什么规定要求法官一定要采信某个鉴定结论,鉴定的采纳应当由法官来确定,不能说鉴定结论不一样法官就无法下判了。

  甘功仁:我不赞成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即使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最终决定谁来负有鉴定责任时,是不是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复核性的司法鉴定机构。

六、杜宝良巨额罚单案
  简要案情:外地来京打工的杜宝良2005年5月23日收到一张10500元的罚单,同时交通违章记分210分。他被北京市西城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105次。杜宝良随后将交管部门告上法院。但随后又撤回了诉讼。

  公众意见:“杜宝良案”的出现反映了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理念中服务意识的不足以及程序意识的缺乏。本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北京市交管部门大整顿,使其堪称“小人物产生大影响”的又一范例。就个案与法治的关系来说,“杜宝良案”的影响还没有终结,它必将促使有关部门从立法上对这一制度漏洞进行弥补。

  专家点评:
  姜明安: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看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原则和法律的精神。

  莫纪宏: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数额,而是105次罚款这一数字。如果交警执法在发现一个人违法时及时通知就不会出现这么多次数了。另一方面也有执法理念的问题,105次罚款是不是都要罚10500元,一张一张罚,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

  何海波:现有电子眼执法的方式必须改变,解决的途径是所有的电子眼要通过大众化的方式公布出来,要坚决废止用数码相机偷偷执法的方式。另外,警察要改变工作作风,不能仅仅依靠执法设备,要及时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制止,电子警察是帮助执法的,是执法的手段,不能说电子设备是帮助不执法或者可以放任执法行为的,这是不行的。

七、奥拓车撞人案
  简要案情: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在北京市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横穿主路。刘寰驾驶奥拓车经过,将曹志秀撞死在绿化带里。2005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刘寰承担责任共计10.08万元。

  公众意见:“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关乎有车一族与步行大众冲突的立法,而引起持续不断的关注。该案启示我们——以立法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也是一个法治系统工程。

  专家点评:
  江平:对这个案子的宣传报道其实并不准确,“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的提法,其实忘了两个前提,第一受害人有没有过错,第二司机要不要赔,关键要看司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责任。笼统说“撞了白撞”与否而没有正确宣传法律条款,如果司机确实没有过错,那也不是一定要赔,也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姜明安:“撞了白撞”和“撞了不白撞”的说法是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但是新闻仍然抓住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解决法律交锋中如何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有一些人老说司机是强势群体,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其实强势、弱势是相对的。

  莫纪宏:这其中实际上是有一个法律原则问题,解释空间应当更大一些。现在按照举证责任大小来定责任的承担,在法律上没有免除司机绝对责任的条款。如果司机和行为人都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比如说司机为了躲避行人,采取了措施,结果导致司机和行为人都死了,难道让司机家属向行为人家属赔钱吗?

八、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
  简要案情:福建屏南县村民对屏南县榕屏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

  公众意见:当公害侵害大众利益时,法律程序上应当有怎样的回应才能满足公众维权需要?如何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通过法制的进步求解协调、化解利益冲突的理性方式?在更深层面,该案引发人们对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反思。

  专家点评:
  江平:这个案子很具有典型意义,也极具现实意义。在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运用司法程序启动赔偿制度,在现阶段要广泛推广仍具有相当的难度。

  姜明安:环境问题涉及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环境也是一种权利,美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有以环境权提起诉讼的。环境诉讼首先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莫纪宏:该案让我们知道如何通过诉讼的方法进一步防止环境污染。该案重点在于侵权、集团诉讼问题。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集团诉讼对受害人进行统一赔偿。该案还涉及公益诉讼问题,我们既要对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还要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九、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
  简要案情:郝劲松因退火车票时,火车站开具的小票是铁路系统自己印制的收据,不是正规发票,不能报销而状告铁路局。

  公众意见:公益诉讼是正义之士超越一己之利为公益而寻求司法救济,因其关乎公共利益、挑战既得利益,从来都是公众关注热点。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本案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专家点评:
  江平:郝劲松案主要体现了以私权的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现在还没有公共团体来行使公益诉讼的主体权利,民事诉讼法还只是修改,还只是建议,将来消协能不能代表消费者,妇联能不能代表妇女等等这是另外的问题。实际上,以保护私权的方式提起公益诉讼,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一个很好的手段。

  姜明安: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多大?如果公益诉讼无限制扩大,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司法资源有限性就会受到挑战。这需要思考。

  甘功仁:该案很有代表性的,其所涉及的类似问题太多了。应该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十、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
  简要案情:通用大宇因QQ车缺乏独立开发应有的原创性,且奇瑞并不具备其所自称的“独立开发”的时间和技术条件而起诉奇瑞公司。通用大宇和奇瑞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三年时间,双方于2005年11月中旬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

  公众意见:通用大宇与奇瑞的纠纷,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需定位于何处才能与我们的大国崛起战略相匹配?

  专家点评:
  江平:该案引发的问题很重要,我们应该创立自己独立的品牌和专有技术等。

  莫纪宏:通过该案,应该说要搞民族工业就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我们的民族工业才会有很好的发展。

  姜明安:该案反映出了有关知识产权、国家贸易政策制定以及如何遵守国家贸易准则,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如何结合等问题。

  江平:中国的法治进程既要有自上而下的推动也要有自下而上的推动,而舆论是自下而上推动最有力的工具。同时,中国的法治进程不仅要有立法的完善,还要有司法实践理念的更新。而立法的完善常常是由个案诉讼特别是影响性诉讼引发的。这些影响性诉讼会使我们发现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在解决这些缺陷和问题过程中,得以完善我们的法治。

  姜明安: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产生影响,这个影响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它暴露和凸显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某些缺陷;二是它引导人们对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进行思考;第三,它可以催生一些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立;第四,它可能确立一些影响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原则;第五,它可能形成影响我们法律发展进程的法制理念。

  莫纪宏:2005年的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代表的面比较广,在全社会关注影响性诉讼过程中,我相信,我们的法律制度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和进步。

  甘功仁:我觉得“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对我们从纸上的法律变成活生生的法律发生重要的影响,希望每年都搞一次这样有影响性的诉讼评选。

  何海波:诉讼曾经被认为是在封闭的法庭之内解决公民的纠纷问题,现在在公民关注和互联网诞生的时代,诉讼变成了一种公众的论坛。影响性诉讼这个评选活动非常有意义,每个入选的案子都代表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关怀,所有这些案子连在一起以后就成为浓墨重彩记录中国法治进程的一部巨著。

短评:为什么是“影响性诉讼”?

吴革

  由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揭晓了。从活动开始到结果揭晓的几天中,公众表现出了空前的热情,原因不仅是评选活动的吸引,更重要的是“影响性诉讼”本身的魅力。

  为什么是“影响性诉讼”?我们选择“影响性诉讼”的视角和标准是什么?又是什么左右了我们对“影响性诉讼”价值的判断呢?

  我们把对立法、司法有重大影响而又为社会广泛关注,可以用来观察法治的案件,称为“影响性诉讼”。“影响性诉讼”可能是大案、名案、典型个案,但大案、名案、典型案件并不都是“影响性诉讼”。有些案件因为标的大小,情节的离奇,时间的巧合,当事人的知名,法律关系的复杂,领导的重视,甚至是炒作手法的高明都可以成为所谓大案、名案、典型案件。然而这类案件如果偏离了“个案促进法治”的这条主线,就算不上“影响性诉讼”。

  “影响性诉讼”研究盼望并期待更多法律人的关注和积极加入,但它和许多法学家基于案例的研究不同。法学家从案例里提炼出他要研究的问题,然后可以完全抛开案例进行自己的论述,研究的结果可能远远超越了本案的承载量。而“影响性诉讼”从个案开始,还要回到个案,个案和个案所代表的诉求不能得法治的关照,“影响性诉讼”的目的便没有达成。

  “影响性诉讼”离不开媒体的力量,甚至也只有在网络时代,“影响性诉讼”才完全具备发生深刻影响的物理条件。尽管提升法治意识也是“影响性诉讼”的目的之一,然而,“影响性诉讼”研究不同于媒体的案件报道和法制宣传,它着重观察当事人如何诉求,研究当事人依法诉求过程与法治走向的关系。

  为什么是“影响性诉讼”而不是公益诉讼?“影响性诉讼”与公益诉讼在某些时候也存在交叉和包含的关系。公益诉讼属于公益法的范畴,如果将有些宪法性案件和私权保障案件列为公益诉讼,也有很多难以回避的法律问题和学术争论。“影响性诉讼”的研究不仅仅在法制的语境里自说自话,更重要的是它基于案情,促进法制,研究民情。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影响性诉讼”的研究目的就是搭建一个桥梁:法律如何获得普遍(自愿)的服从?那些移植背景下产出法律又如何证明是民意代表的良法?“影响性诉讼”其实是一个后法律移植时代法律人的法治话题。

  “问渠哪得清如许,惟有源头活水来。”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通过“影响性诉讼”的活水,我们拭目以待法治的清渠!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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