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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律师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成功地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劳动争议律师》专栏由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持,其内容凝聚了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劳动法领域的多年办案实战经验,总结了目前该法律事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对劳动争议法律事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详尽而实用的收集。
 法律是公平的,也是保护弱者的。受害者在自身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希望您拿起法律武器,行使索赔权利,救济自己的损害,补偿自己的损失。当您需要帮助时,《劳动争议律师》实用、及时的栏目内容,还有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专业、敬业的工作水准,都无疑是您的最佳选择。

 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农民工维权手册

社 会 保 险

一、问题解答
二、相关法规

一、问题解答

(一)养老保险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二)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10%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保中心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职工个人缴纳工资总额2%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按职工年龄段确定,在职职工以本人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年龄满45岁(含45岁)以上者按2%划入;年龄在45岁以下者按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年度退休费为基数按4.5%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可历年结转和依法继承,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不得相互透支和挤占,支付范围不同其作用也不同。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和作用
  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和部分特殊疾病(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有效缓解职工负担高额医疗费的风险,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公平性。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含定点药店门诊刷卡)及按医保政策规定自负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本人自付。这样可以促使职工形成自我约束的医疗消费心理。

(三)失业保险

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从单位来讲,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个人来讲,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可享受到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享受到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另外,还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以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限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除了原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外,还必须符合失业不是因自己意愿造成的、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这两个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病进行治疗,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表现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情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早退遇车祸也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非法用工伤亡需要工伤认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伤害的,由该单位向受害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条款还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款进一步明确,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应该理解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才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是可以不做工伤认定,就直接按劳动争议处理。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工伤案件,赔偿标准的依据是工伤者劳动能力损害的不同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和其他有关规定,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此,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仲裁机构就无法裁决赔偿标的。从《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链条衔接,非法用工造成的伤害应当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非法用工造成职工的伤害应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伤亡职工或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受理并依法裁决。

(五)生育保险

企业如果不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如何处理?
  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时,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准后,允许缓缴。如企业无任何原因不按期缴纳或拒绝缴纳保险费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生育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二、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失业保险条例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关于公布《2006年度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关于2006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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