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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女人当家》著作权纠纷案 律师函

※ 电视剧《女人当家》著作权纠纷案 律师函

  对于资深知识产权律师、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代理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本站设立专题栏目予以报道,以飨网友。下面报道的是朱寿全主任律师、吴军律师代理的案件:电视剧《女人当家》著作权纠纷案。本案由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主持调解成功。

关于电视剧《女人当家》著作权问题的

律 师 函

中央电视台暨影视部:
  受李绵星女士的委托,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指派朱寿全、吴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协商解决与电视剧《女人当家》有关的著作权纠纷。现就相关问题函告贵台、贵部,以期合理、合法解决该著作权纠纷。

一、基本事实

经向赵德平先生、李绵星女士了解情况,且对有关的原始手稿、录音资料、信函进行分析后,本律师了解到以下事实:
1、贵台影视部与河北省音像出版社合作拍摄的18集电视剧《女人当家》(以下简称该剧)业已杀青,且近期即将播出。该剧采用的脚本,是在《女人当家》剧本(以下简称该剧本)基础上经周喜俊修改的。
2、该剧本为赵德平、李绵星二人共同创作完成,且于2002年5月在河北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事实说明,李绵星为该剧本的作者之一,拥有对该剧本的著作权。
3、周喜俊修改该剧本,未经李绵星同意,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4、该剧采用的脚本为侵权作品,投入拍摄也未经李绵星同意,侵犯了作者的使用权。
5、李绵星已向贵台、贵部反映了上述问题,得到贵台、贵部的高度重视。

二、律师意见

为使各方当事人息事免讼,本律师恳请该剧有关各方友好协商,以诉讼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达到以上愿望,我们真诚希望:
1、请贵台、贵部约请河北省音像出版社来京,与李绵星及本律师共同协商解决与该剧有关的著作权纠纷。
有关著作权争议未解决之前,该剧不应播出。
3、本律师相信,贵台能发挥中央电视台的作用及影响,使各方达成共识,最终妥善解决该著作权纠纷。
 专此,顺颂
商祺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寿全 吴军
2002年8月29日

附:1、李绵星女士给贵台的函。
  2、联系方式:010-8256 6733,朱寿全律师手机13381063369;吴军律师手机1390104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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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朱寿全 吴军
发布日期: [2008-8-2 22: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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