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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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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案件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办法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1、什么是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自古就有,亲切、自然、快捷、方便,由业内人士或者专家断案及非其莫属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典型特征。公正与高效是仲裁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诉讼是近代的产物,庄重、威严、权威、至高无上,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由国家主权作后盾是法院的本质特点。

3、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
  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4、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5、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7、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哪些仲裁协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0、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是否影响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意思就是说,合同本身被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中有关约定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效力。

11、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2、如何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仲裁的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书面提交给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仲裁申请须具备下列步骤:
(1)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法;
  B.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C.证据和证据来源(若系证人证言,应注明证人姓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等)。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仲裁申请人还应递交下列材料。
  仲裁申请人应递交仲裁协议、及有关证据材料,并根据仲裁员人数及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提交仲裁申请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材料包括:
  A.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B.与本案有关的票据、材料等;
  C.支持仲裁请求的证据;
  D.违约或侵权事实及其损害后果的证据;
  E.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预缴仲裁费。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请求金额计算出应缴的仲裁费用,申请人则必须预缴该费用,否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预缴了费用,仲裁委员会应立案并发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就开始了。

13、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能否委托律师或代理人?
  能,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15、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如何在仲裁中提起答辩?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被申请人是境外的为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书的内容应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陈述的事实各依据的理由加以回答、抗辩或反驳。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法;
(2)答辩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若系证人证言,应注明证人姓名、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等)。
  答辩书应由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16、如何在仲裁中提起反请求?
  反请求是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在首次庭审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庭。逾期提出的,是否受理,由仲裁庭决定。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17、如何在仲裁中提起变更和放弃仲裁请求?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人变更反请求须自第一次开庭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仲裁庭可以拒绝修改请求。

1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19、怎样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仲裁员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回避?
仲裁员在下列情况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也有权对仲裁员的上述情况提供回避申请。

21、如何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形式一般是书面。

22、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庭怎么办?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3、和解后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未撤回申请,可按仲裁程序继续审理;如已撤回申请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并已生效的,按裁决书的裁决处理。

24、调解书有何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5、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如果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应继续审理并及时依法作出裁决。

26、仲裁裁决怎样作出?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7、仲裁裁决于何时生效?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8、当事人应如何履行仲裁裁决?
  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29、当事人应向那一个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所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法院还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

30、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执行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2)裁决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即确定义务人给付钱财或者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3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多长?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2、我国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个缔约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

33、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做出决定。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
(1)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2)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34、仲裁费用如何收取?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案件处理费,用于仲裁机构的管理费、仲裁员的报酬和支出以及办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其他合理的、实际的费用,诸如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而发生的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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