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通用网址:在线律师‖收藏本页English Version

www.148-law.com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律师业务指引 公益诉讼在线 版权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注册海外公司 诉讼仲裁指南 典型案例追踪 聚焦社会百态 关注演变瞬间 法庭内外拾趣 法律幽默集锦信息发布 友情链接 招聘律师 联系律师
 在线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论坛 房产法律论坛
公司法律论坛 合同法律论坛
婚姻家庭论坛 劳动争议论坛
刑事辩护论坛 损害赔偿论坛
留言本 留言本2 法律博客
律师卡 律师函复 聘请律师
首页>>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本站公告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在线法律咨询

聘请律师专线电话
010-8256 2536/2537/2772
(工作时间)
010-8256 6733,13381063369
(非工作时间)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位置图
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
(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
新起点嘉园4号楼2101室
律师卡会员点此留言或交谈
(限律师卡会员)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站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2.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知识产权律师(著作权律师、商标权律师、专利权律师)、房地产律师、公司法律师、企业改制(重组)律师、法律顾问、涉外律师、刑事辩护律师、诉讼仲裁律师、合同法律师、婚姻法律师、继承析产律师、损害赔偿律师、投资法律师、国际贸易法律师、金融保险律师、行政法律师代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业务。

 搜索引擎
MSN 搜索

 调查投票

 劳动争议律师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成功地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劳动争议律师》专栏由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持,其内容凝聚了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劳动法领域的多年办案实战经验,总结了目前该法律事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对劳动争议法律事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详尽而实用的收集。
 法律是公平的,也是保护弱者的。受害者在自身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希望您拿起法律武器,行使索赔权利,救济自己的损害,补偿自己的损失。当您需要帮助时,《劳动争议律师》实用、及时的栏目内容,还有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专业、敬业的工作水准,都无疑是您的最佳选择。

 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农民工维权手册

劳 动 争 议

一、劳动争议相关知识
二、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问答
三、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劳动争议相关知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从争议主体上看包括:
 (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65号)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人员"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和"该单位的全体职工"。
  从争议内容上看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期限如何认定?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申请仲裁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的最长期限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职工不交罚款而被单位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这种情况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理范围。原劳动部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中明确地答复:"职工因违反厂纪厂规被罚款不交,企业扣发工资引起的争议;职工因受开除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或待岗处理而影响工资、奖金发生的争议;职工与企业签定的停薪留职合同,因职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受到的开除、辞退处理发生的争议,只要在申诉时效内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予以受理。
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或辞退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因为该争议涉及到职工最大的劳动权益即劳动权的丧失,属于劳动争议。并且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受理范围。
再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精神,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或辞退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不能依此给予开除或辞退。而只能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处理。
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所以,这就表明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下页)


搜索站外内容 搜索本站内容
聘请律师 法律顾问 律师事务所 联系律师 版权声明 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English Version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