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版权声明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法律法规总汇 典型案例追踪 聚焦社会百态 守夜在瞭望塔 关注演变瞬间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论坛
婚姻家庭论坛 劳动争议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律师卡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聘请律师专线电话
010-8256 2536/2537/2772
(工作时间)
010-8256 6733,13381063369
(其他时间)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位置图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
(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
新起点嘉园10号楼308室
律师卡会员点此留言或交谈
(限律师卡会员)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站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2010品牌中国律师行业年度人物2010中国最具影响力年度新闻人物中国经济建设特殊贡献人物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2009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2009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2009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2008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2007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中国经济建设十佳单位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搜索引擎
MSN 搜索


 调查投票

 律师业务指引
首页>>律师成长之路>>律师业务指引>>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00年3月26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1)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2)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1)国籍及居住地;
 (2)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3)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二十二条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背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oogle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