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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 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 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 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 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 十一、国际贸易商检 十二、国际贸易索赔 十三、国际贸易诉讼 十四、国际贸易仲裁 十五、分批装运与分套制单的误解 十六、违约金条款的陷阱 十七、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
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产物,有关立法是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须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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