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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
在我国目前的医疗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一般都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医方提出,经法院同意后,由当地医学会组织进行。
由于专业性因素及其他因素,显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当地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利于医方。因此患方应当尽力争取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必须在当地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工作。
可见,两次鉴定都必须是在当地。
三、患方可以何种理由避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交纳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患方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避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有证据证明由于医方拒绝给予患方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导致患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
2、患方提交材料前已通过专业医疗事故过错分析,发现复印病历中存在记录内容自相矛盾、医院捏造疾病事实、医嘱与检查结果矛盾、收费清单与用药矛盾等内容,可以医方所提供鉴定材料不真实为由,避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对患方不利怎么办
患方应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医疗事故过错分析,找出医方真正的医疗过错,继而患方可以鉴定人员回避医患双方重要争议焦点为由,对鉴定结果提出不服。
如在医疗事故过错分析过程中发现病历中有不真实的内容,且不需文检鉴定就能判明,患方可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医方提供材料不真实鉴定方未给予中止鉴定为由,主张鉴定结果无效。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患双方处于专业不对等怎么办
可以委托长济律师事务所,由其指派医疗纠纷代理顾问中相关的医学专家,与患方一同出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代为患方陈述,代为患方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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