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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兼职违规被解雇自担责任

【案件回放】
  张女士是某大型超市分店的总经理,2006年10月,她考取了保险代理人资格,并于当年11月,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加入某保险公司的营销团队。
  2006年底至2007年8月间,张女士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超市的下属员工签了6份保险合同。此后,超市总店收到了员工的匿名举报信,称张女士利用职权向下属员工推销保险。
  今年1月31日,超市总店以张女士担任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向下属销售保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为由,通知张女士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自己做保险也没给超市带来损失,超市违法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给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并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为该超市是合资企业,所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裁决,超市总店向张女士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万元。超市不服此裁决,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判决,超市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2月4日起解除,无需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
【律师视点】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越来越严密,劳动者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律在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时,并不是将用工单位的权利排除,用工单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制定单位的一些内部规定制度,用来约束劳动者的日常工作秩序。只要此规定制度不违反法律并将之向全体员工公示后,对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超市曾制定了《员工手册》、《行为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并已经向张女士及全体员工公示,对张女士产生约束力。
  张女士作为超市分店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在外兼职,但其在超市工作时,又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与其他员工签订保险合同,构成对超市分店规章制度的违反。
  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规定从法理上赋予了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定解除权。行使该法定解除权不需要给予劳动者补偿。
  张女士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超市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张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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