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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参政议政

李树森 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少峰 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一、律师参政议政的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的时间不过30年,国家法制建设还在逐步完善之中。律师作为法律人,更或作为民主党派的成员,对于建设法制国家有着自己理想的描述。从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地方立法乃至国家立法工作中,提出立法建议的实践来看,律师参与一些国家宏观政策的制订,赢得了知名度,拓展了自己的业务,曾经,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向律师界发出了诚挚的呼吁:走向政治!如今很多律师在从事这样的实践。据不完全统计,在现有15万左右的律师中,已有逾1000位律师成为全国各省、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的甚至成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我们把这些律师称为“政治家律师”。这些政治家律师承载着人们很多的期待。比如全国政协委员高宗泽律师、全国人大代表伍增荣律师,等等。因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头衔凝结了优质公共资源,掌握着一定的话语权和特权。而律师参与一些国家宏观政策的制订,赢得了知名度,拓展了自己的业务,同时,也有利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在中国现实语境中,“政治家律师”首先应当成为律师职业的核心词汇。中国律师关于公民关怀、公益维护、参政议政的诉求与实践,以“政治家律师”界定是得体的。

  美国法学家安尼·T·克罗曼的《迷失的律师》一书中把律师分为三种:一种是政治家律师,如林肯;一种是工匠律师,追求的是案子做得漂亮;另一种是仆人型律师,即作为金钱的奴隶,客户指向哪里,律师就打向哪里。有人基于对职业行为划分层次的惯性思维,以及中国的“政治本位”传统,认为“政治家律师”代表了律师的最高层次。首先是一种职业,维护职业价值是职业行为的第一准则。克罗曼先生概括的三种律师仅仅是学理描述和特征分类,不论是“仆人型”、“工匠型”还是“政治家型”,其实都是律师的职业表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仆人型”、“工匠型”更接近律师核心的职业价值,是律师职业存在的基础。而且现实中,这三种类型在律师个体身上可以是兼容的。当然,律师职业现实的非层次化,并不意味着对“政治家律师”更多社会担当的否定。首先是公益情怀。政治家律师避免不了公益参与中一举多得的职业投机,但职业驱动的公益运行,会不断强化他们的职业理想。第二是奉献精神。这是政治家律师面对宏大主题的皈从——总是有更多的民生去关注,总是有更大法益去维护。“律师关注公众利益,并随时准备为其牺牲自己的利益,不像那些只为自己私利使用法律的人”。第三是政治意识。追求说服、胜诉的律师同时具有坚定的方向,在挑战与跟进的理性抉择中发展了律师职业应有的实践智慧。最后是法性的养成。使法的理念与精神渗化在职业技能、职业素养甚至职业偏好里,契合法治的规则逻辑。

二、律师参政议政的内容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的拓展和延伸。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一致的。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同时,参政议政又要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而是它的拓展和延伸。

  律师参政议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一般说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以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重大问题为中心议题,以各级领导机关为对象,以会议为主要形式,并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参政议政则不完全受上述条件局限,它的对象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方法更加灵活。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与形式之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过新闻媒介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举办委员活动日,增加参政议政的内容;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学习、纪念、联谊等活动,沟通情况,加深友谊,调动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自觉主动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开展引进项目、技术、资金和提供信息、扶贫支边等出实招、献良策、办实事活动等。

  现阶段,本文作者认为应进一步拓展律师参政议政的领域。把参政议政确定为政协一项主要职能,拓宽了政协工作的渠道和领域。参政议政能为律师联系的各界人士参与国事、发挥专长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更多的机会,同时也为各级政协切实有效地组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从题目的选择、信息的收集、材料的积累、人员的组织等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和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为各级政协组织和委员参政议政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律师参政议政贵在主动,重在实效各级政协组织要发扬主动精神,进一步拓展参政议政的领域,把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广大委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此要求:律师委员要广泛参与。参政议政要体现人民政协广泛代表性、党派合作性和民主协商性等特会点,组织政协委员,并代表他们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及国际交流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表达各党派、团体和界别的要求。

  律师委员要积极开展咨议。参政议政的内容丰富,方法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国家和地方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某一方面具有突出影响的重要事项,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总是进行讨论评议。要通过政协组织开展这些工作,多渠道地汇集群众的意见,把握社会各方面的动态,以利于党政领导机关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搞好工作,也利于帮助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增进团结。

三、我国律师参政议政的现状
  十六大以后,律师界参政意识与日俱增。律师参政议政应当热情鼓励和积极提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律师作为一名职业法律工作者,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参政议政的方式和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直接参政议政;担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的法律顾问,为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法律建议;参与立法工作;参与信访工作,运用法律知识协调、化解矛盾和纠纷;接受政府委托,成为政府的“高参”,在依法行政中主动参与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1988年,全国人大代表中首次出现了律师的身影,之后,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数逐年增加,许多律师担当各级政府和机关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各级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律师群体正日渐成为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

  虽然律师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更能够直接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然而,我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层层选举或推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直接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担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限制了律师职业优势的发挥。即使在当选为两会代表的律师中,大多数都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出来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这是由于律师的身份和职业特点决定的,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能、职责所决定的,这样,既防止职务干预,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律师参政后,既是律师,又是人大代表,这种双重身份很可能产生角色与职责的冲突或混淆。所以,作为一名律师,如果当选了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不能继续执业,两者只能选取其一:执业不得从政,从政不得执业。这对于即想从政又不愿丢下手中业务的律师来讲,是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律师的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工作具有连续性、严肃性和不可替代性,另外,律师作为自由执业者,在经济上没有保障,他们很难做到舍却手中的业务去参政。从时间上来说,以“一寸光阴一寸金”来描绘律师的时间一点都不为过。虽然参政议政是每个律师自身价值提升的一种表现,但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来谈其他只能是空中楼阁。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必须要全程参与大会议程,并且需要对每个会议议题有着深入的研究。这对于工作比较繁忙的律师来说,鱼和熊掌难以兼得。这样,也会导致许多有心参政的律师因为代价太大而望而却步。

  律师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和考核,法律知识运用娴熟,对国家机关运作、参政议政的程序和途径都有系统的了解。律师崇尚民主法治的天然本性,尊崇和熟知法律的基本素质,都决定了律师在推动制度创新、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域中能够大有作为。这正是法治国家重要的政治人物、领导人物何以大多有律师执业经历的缘由所在。另外,由于律师的接触对象涉及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犯罪嫌疑人、社会困难群体等各个社会阶层,律师对社会矛盾有着深刻而广泛的了解。正是基于对社会各个阶层以及各种矛盾的深入了解与认识,从而使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律师知识水平较高,具有崇高的法治意识,了解社会底层民众的疾苦,熟悉我国法律制度与司法程序,怀有依法办事、伸张正义的理念,参政议政的愿望非常热切。在不影响律师正常业务的同时,满足了律师们的参政议政的需求,使律师充分发挥了自身优势,提升自身价值及社会认同感。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对象上至政府官员,下到平民百姓,涉足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了解社会矛盾和群众疾苦。正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可以代表不同阶层民众的呼声,能够以一种比较中立的姿态看待社会矛盾。受到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律师,具有崇尚法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品质。他们不仅能够针对会议议程发表专业意见,也能够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参政议政是我国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泛称,是我国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我国民主党派参政的“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基本特点,在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中,在参与对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建议中,发挥积极作用,是民建会员切实履行自身职能的重要的、具体的体现。同时,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共和国改革开放时期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光荣职责,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找准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律师不仅是法律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与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个人诉求与国家法律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传者和实践者。所以,律师参政议政具有近水楼台的专业优势和得天独厚的职业优势。法制建设还在逐步完善之中。律师作为法律人,更或作为民主党派的成员,对于建设法制国家有着自己理想的描述。从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到地方立法乃至国家立法工作中,提出立法建议的实践来看,中国律师已逐渐开始进入参政议政角色。这些律师的言行告诉更多有志参政议政的律师们,有为才能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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