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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

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 张春霞、朱丽萍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http://www.china-lawyering.com/luntan7/post/497.asp

  社会是个大家庭,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特殊的历史时期,律师也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本行业特殊的作用。

一、律师为什么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这是由律师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律师的天职,而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就使得我们有广阔的法律服务空间。
  在国际贸易中有律师参与谈判、起草合同,以促使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的产品推向世界和把我国需要的产品引进来做贡献;在农村小院里,有律师在为解决邻里纠纷进行调处;在法庭上,律师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唇枪舌战;在仲裁庭里,有律师在担任仲裁员而给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解决问题;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有律师代表的声音;在各地政协组织里,有律师委员的身影;在律师队伍里,有各党派的成员,我们的信仰可能有差异,但我们的职业理念是相同的。不论是强者还是弱者,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不论是代理还是辩护,哪里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哪里就有律师忙碌的身影。而在律师忙碌的工作中追求着公平与正义,实现着民主与法治,倡导着诚实与信用。我们使强者插上法律的翅膀飞得更高;我们使弱者也会使用法律的武器,弱者不再软弱;我们所进行的大量的法制宣传工作,则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律师的工作是实实在在干的过程,来不得半点的虚假。如果律师欺骗或者坑害当事人,他就会被当事人所抛弃。一个没有当事人的律师是要被淘汰的律师,这就是诚信的力量!而在律师事务所被界定为“中介组织”的历史时期,律师的诚信行为可以成为当事人学习的榜样,在我们给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时候,律师的诚信行为可以直接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天天与法律打交道,最容易发现法律制度本身的不足与缺陷,律师通过参与各项法学研究,来推动法学的发展,因此,律师也是消灭“恶法”的勇士,是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中坚力量。
  律师的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手段灵活、多样,不论是正常的上班时间还是节假日,不论在律师的办公室还是在事发现场,只要有当事人的需要,律师就会出现;不论是律师亲临现场还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律师总是能够以最快的方式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并尽快帮助解决。每一个案件都是新的,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色,律师工作总是充满着创新的活力、充满着创业的激情,在律师行业,知识可以创造财富,也就是说律师是充满活力的代表。从某一角度说律师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和推动者,所以,我为自己是一位律师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二、“积极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重要使命,也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尤其是获得辩护人的辩护,是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其次,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持社会的和谐,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三、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杜绝普通百姓司法救济无门相象,引导当事人走上正规的维权之路,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律师能不断推动和完善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
  尽管保障社会每一位成员都能“请得起”律师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完善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但面对国家财力尚有困难,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完善尚需时间的现实,面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对律师服务的需求,作为应担负起“扶弱助良”社会责任的律师,我们决不能无动于衷。为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不是律师法定的义务,却是我们每一位律师道义上的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致力于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完善,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援助,使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不论面对何种法律事务,都能得到法律援助的惠及。另一方面我们要行动起来,担负起律师道义上的责任,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上,在扩大减费、免费、缓收费救济制度的惠及面上,为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起”律师,保障“穷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做出我们的牺牲和贡献。
四、化解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律师应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
  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首先,律师应明确当代律师不同于旧时代的“讼师”。“讼师”仰仗的是对事理的诡辩,对法律的歪曲,一味追求的是诉讼费和自身利益。而当代律师尊崇的是事实和法律,致力追求的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关系的有序、稳定,这就决定了律师的功能应当表现为息纷止争。这就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每一位律师都应升华自己的执业境界,都应检点自已的执业行为,真正体现出我们姓“律”不姓“讼”。其次,律师既要有维护正义的激情,又要有审慎处事的理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的价值体现,是律师的根本追求所在。这就决定了面对社会的不平之事,律师应有拍案而起,仗义执言,慷慨陈辞的豪气和激情,没有这样的激情,执业活动就会失去良知和正义的动力。但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追求,决不仅仅是靠一腔热血和激情就能实现的。面对社会错综复杂的矛盾,要求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更需要审慎处事,追求实效的理智。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对社会的不平、不公的现象,我们既要成为铁肩担道义的使者,也要成为疏导社会过激情绪,疏导群众依法、有序伸张正义的引领者,发挥出律师应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的功能。再次,律师既要坚持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又要掌握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纠纷双方更多地存在着矛盾对抗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利益相容、矛盾化解的结合点。许多个案表明当事者各执己见,渲染矛盾,一味以对抗的态度解决纠纷,往往使当事双方得不偿失,两败俱伤;而适度让步,和缓矛盾,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则可能达到趋利避害,各得其所的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律师要正确认识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关系。在我们的业务活动中,特别是在非讼和民事诉讼的代理活动中,应基于当事人对我们的信赖,更多地发挥引导、协调的功能,为息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做出贡献。
五、完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使律师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发挥更大作用。
  尽管律师的社会地位在逐步提高,但是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对律师权益保护的不完善也影响了律师作用的发挥。例如虽然允许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提前介入,但是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却不明确,而且律师的工作范围非常狭小,律师的作用难以发挥;律师伪证罪的特殊规定,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人数越来越少;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而很多案件都是因为缺乏证据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地保护,律师除了发出无奈的感慨之外,其他的也就做不了了。例如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仅仅是“不予采信”就全盘否定,也不给出理由,对此却没有任何监督的措施;例如律师进入其他领域途径不畅通,使得中国律师有更多经济人的气息,而缺乏政治远见和报复,出现了很多为了金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律师;律师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律师被侮辱、被围攻、被殴打、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常常有有志之士感叹一个连自己的人生安全都不能保护的律师,怎么能很好地保护他的当事人呢?我们律师作为一个欣欣向荣的朝阳行业,我们也需要保护才能逐步强大。
  综上,我认为各行各业都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者在促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大。因此,作为律师,我们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与全社会一起共同绘制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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