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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神圣使命 系列文章

律师的价值指针

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 李穹雨

  题记:应该说“主持公道”的原始正义观在我的孩童时代就产生了。随着年纪的递增,我更加清晰而理性地正视“正义”,捍卫“正义”。从学习法律的哪天起,头脑中便孕育着强烈的“正义”观念。今天,这些元素终于找到了归宿——我很幸运的获得了律师资格。可最近以“两重身份”获得了一些让人痛心的“事实”,鉴于此,我有义务来阐明我的“不安”!

  “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完美诠释法律文明价值内涵”,“促进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等,这些都是律师的神圣使命,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律师法和律师的行为准则都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在我国律师法中明确包含了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神圣感和对社会的历史使命感”!这些规定便是直接为树立和保持律师使命感的法律保证,反过来律师的使命感又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作用,从而也使律师职业变得光荣和崇高。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笔者认为对律师的定义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四点内容: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工作最直接、最基本的作用和目的;
 (二)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重要使命;
 (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则是律师的基本价值取向;
 (四)维护和担负起法治文明进程的责任和历史使命感则是律师的根本价值之所在。

  故,律师当是护正义、保权益,捍公平、卫人权……总之是“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楷模。

  在人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谁还能抱残守缺,唯人治而津津乐道、高枕无忧呢?律师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是承载着伟大历史使命和责任感的社会服务群体,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标志,是推动和唤醒人类文明良知的“先知先觉者”!

  因律师的存在价值、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故律师不再是一个束之高阁的名词,不再是停留在为社会装饰层面,也不再是政权的附庸!

  律师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在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中方面是功不可没的。司法公正是一个永恒的同时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主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组织通过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文书总的精神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并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和法律之中。这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和选择律师确立和保护其权利,尤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则更为重要。在当事人无力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时,政府要么代为支付律师费,要么为其指定律师义务援助,而不可熟视无睹、无人问津。在当今构建司法公正的制度体系中,律师制度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的制度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司法活动中,无论是担任辩护人、还是担任诉讼代理人均通过帮助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应及时指出并提供合法合理的参考意见。同时,应尽可能促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价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矫正不正确的认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在权力制衡的民主社会里,律师制度是通过法律的力量去实现制衡。目前,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作是社会民主制度的坚定捍卫者。在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在实践中,日本律师“克己复法”、义无返顾的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演绎出许多经典的案例。与此相反,一位美国律师在批评和反省律师职业时认为:当今律师没有取得在“75年或50年”前所获得的具有人格的地位,其原因并不是缺乏机遇,而是由于没有获取财富和人格之间的独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他们迫不得已变成了金钱的附庸。故律师在权力制衡中是不可或缺的。律师在实现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同时也就有利于法治和司法的正常运行,对保护人权是弥足珍贵的。

  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我们有些律师的骨子开始变质,那种正义信仰开始动摇。记得1875年美国一位著名的律师吉尔顿说,“如果律师事务所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美国律师协会反复宣扬着职业的观念,开展着“反商业主义”的运动。近年来,在日本的司法改革运动中,日本律师对于把自己的工作定义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建议或从事代理等服务以获取对价的报酬”存在着强烈的抵制情绪。人们担心作为日本律师立身之本的律师法第一条的理念也会受侵蚀。反观今日中国,在整个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律师业的产业化也就意味着会出现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律师执业商业化已在所难免。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所以律师不可能脱离这个现实而求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但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进行诉求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对接点,是国家法律的宣谕者和实践者。

  既然律师对人类法治文明进程起着先锋和生力军的作用,我们就更应该看到现实的不足和与肩负伟大历史使命的行为差距。现实职业当中,我们对谁负责?怎样去负责抑或界定负责的边界?我们对当事人负责可反过来谁又对我们负责或保全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呢?这些问题是困扰我们每位职业者行为的瓶颈。对于律师职业定位和价值定位的问题,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我以为:一名合格、称职的律师当然应该忠实于法律本身。“忠实”也就意味着不断章取义、扭曲法律本意和价值取向,就会让法律的真意得以付诸实现,使法律的价值内核得以演绎,赋予静态的法以鲜活及灵动的生命。但“忠实”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抱残守缺”,这不排除对法律的推动和更新,不会妨碍对滞后法律的舍弃,而这恰恰会更有利于推动法制的健全、完善和科学化。因为只有当“忠实”法律本身和其内在价值时,我们在运用法律过程中才会发现其不足和滞后,从而才能适时推动法制进程,有利于建立健全完善和科学的法律体系!

  当然,仅成为法律的“知己”是不够的,法律不仅是被理解,关键是在于被运用,只有当“静态”的法运动起来,从沉睡中清醒过来,她才会具有“灿烂、可爱、甜蜜、诱人的微笑”。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及法治的传统,由于封建遗毒尚未肃清及我国的依法治国之旅才刚刚开始,有些人难免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开脱罪责、专门同司法部门过不去……记得英国哲人培根曾经说过,没有“坏人”就没有律师。实际上,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在我国……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丢掉我们对法律的信仰,背叛对法治使命的效忠。

  行为高于言论,行为昭示一切内在的清白和正义价值。作为律师,不能在经历几次挫折和打击后就变得懦弱、退缩,而将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抛到九霄云外!如果真是如此,那法律的鲜活价值和生命怎能寄托在这等人身上,又岂能让法律蔚然成风,让人类法治文明得以界定和推进呢?我们有责任有义务运用法律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争取点滴。

  如果说业务的承载只是自身存在的一种体现或价值的一点凸显,那么剖析法律的实质和演绎法律的精髓则是每位律师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表层的法律不是万能的,更不是完美的,而是如在高倍显微镜下观察美人面孔的那种诧异和不安,因为看到到处都是残缺和不足。所以我们不能明知其不足而利用其“短”,我们更应该透过浅薄的表层挖掘深层的实质和内在的生命,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详实的表述某一特殊情形和规范某一现实状况时,律师此时就不可“乘人之危”钻法律空子,去赚取非法的利益或铤而走险掩盖和粉饰违法的劣迹。律师当充分发挥作公平正义的司仪进行客观裁量,使公平正义得以很好诠释。这是律师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文明的考验。

  律师不是法律的盲目崇拜者,不是当事人的附庸者,也不仅是公平正义的鼓吹者和传播者,而且还是人类法治进程和文明进程的推动者和捍卫者。任何一段历史、任何一个民族都经历了一个从器物到制度,再到思想文化的这么一个由表及里的不断深入的过程。而律师则是从器物中孕育而出的“孙猴子”,这是最值得庆幸的“器物”,因他充满了思想和良知。

  律师,一个带着很多对现实的无奈和无数理想及人生憧憬的职业群体,正在经历商业社会的诱惑和冲击以及人格的考验。律师当然应从乱人心智的财富梦想中清醒过来,让公平、正义、厚重的人权使命为我们导航,成为职业的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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