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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原因
二、夫妻在离婚过程中的心理、心态及情感变化
三、离婚前的准备
四、协议离婚
五、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况
六、离婚诉讼中的举证问题
七、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隐匿转移
八、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九、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性规定
十、离婚财产分割的其他规定
十一、离婚房产分割的有关规定
十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十三、关于同居
十四、离婚赔偿
十五、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
十六、诉讼离婚的成本
十七、离婚之后
十八、涉外诉讼离婚
十九、离婚误区
二十、聘请离婚诉讼律师

二、夫妻在离婚过程中的心理、心态及情感变化

(一)感情破裂的四个心理阶段
  据《瑞丽女性网》文章,从心理学角度看,夫妻感情破裂的,要经过纠纷、戒备、裂痕、破裂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纠纷阶段。夫妻携手入洞房后,经过炽热期,便进入矛盾期,若矛盾未能及时解决,便演成纠纷。一般说,纠纷在低文化层次和胆汁质、多血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外泄,如口角、殴斗、毁物等。经斡旋,可解决,但过后又重演,内战不息。在高文化层次和粘液质、抑郁质的当事者中多表现于内郁,外表上不争不吵,但内心彼此冷淡,心存罅隙,斡旋不易见效。

  第二阶段,戒备阶段。纠纷的积累,夫妻从隔阂进而戒备,俗称"同床异梦"。戒备的形式,拜物型者多从财产、收支上互相隐瞒,外在型者瞒着对方与异性来往等。为了防备对方抓住把柄和了解到事实真相,双方在经济、社交关系等方面戒备,甚至连个人的事业问题、前途问题等,也守口如瓶,层层设防像防盗一样地防备对方。

  第三阶段,裂痕阶段。隐秘总有披露的一天。隐秘的披露造成更严重的纠纷,便加重戒备。其结果,形成恶性循环,终于出现裂痕。裂痕表现在情绪上是强烈的不满,表现在行为上是相互的背离。这时,有居住条件的大多分居,无居住条件的,即使同居,也是背靠背,井水不犯河水。

  第四阶段,破裂阶段。裂痕越来越大,无法弥缝,感情彻底破裂。感情破裂的夫妻,其抉择的模式大致有三:一是分道扬镳通过协议方式或法律手段离婚;二是考虑种种原因,不便离异,只好凑合着生活,忍挫负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三是感情破裂,无法逆转,只是为了折磨对方,死活不离。这种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亦害己。

  形于内,则行于外。感情破裂的四个阶段,前两者是形于内,是"因",一般是属于内心的活动范畴;后两者是行于外,是"果",一般属于付诸行动范畴。因此,要防止感情破裂,应当在夫妻矛盾发生时调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离婚中几种不健康心态
  据《南方网》罗文勇文章《离婚中几种不健康心态透析》,在众多离婚案件中,由于人的不同本性体现了种种不同的离婚心态,其中以下几种不健康的心态对正确处理双方感情问题极为不利:

  第一种,仇恨心态。存在仇恨心态的离婚当事人,通常婚史较长,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共同生活缺少沟通,平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斗,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双方积怨较深。该种心态表现为相互记恨、仇视,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情绪通常较为激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相指责,恶语相向,甚至在大庭广众之下大打出手。

  第二种,怕吃亏心态。怀这种心态的离婚当事人,婚姻基础较差,对离婚无所谓,对财产却斤斤计较,对夫妻共同债务表示概不知情,不愿承担偿还责任,且先行隐匿、转移财产。表现为离婚较为理性化,目的性强,计划性强,在离婚过程中,有计划地先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轻率、盲从心态。此种心态的离婚案件多存在于年轻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产生纠纷原因多为家庭琐事引起,主要是婆媳关系不好或夫妻一时意气、打闹。当事人较为情绪化,动辄要求离婚。表现一是提出离婚理由简单,通常是以双方性格不合;二是做事不考虑后果,只凭个人一时意气;三是一方没有个人主见,盲目顺从父母兄长意愿,提出离婚。

  第四种,推卸责任、寻求解脱心态。持有该心态的当事人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但或家庭环境通常较差,或对方身体状况较差如残疾等。行为人往往一意孤行,嫌弃对方,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选择离婚寻求解脱。常表现为不断地进行诉讼要求离婚,在法院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后又以相同理由重新起诉要求离婚,直至法院判决离婚时止,应了一句俗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第五种,死活不离心态。一些当事人明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为了顾全面子或报复、限制对方,一口咬定夫妻尚有感情,甚至以死相威胁,坚决不同意离婚。怀这种心态的当事人没有意识到死拖一桩毫无意义的婚姻,不如重新选择另一种新生活。

  长济律师认为:"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相处之道,贵在真诚,贵在相互包容,贵在沟通,贵在坦诚相待。夫妻即便不能在一起生活了,也应该相互珍惜双方过去曾经拥有的感情。老百姓有句话叫"强扭的瓜不甜",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非分手不可了,"道法自然",则顺其自然,好离好散,这才是健康的离婚心态。

(三)夫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情感变化的几个阶段
  长济律师认为,离婚对双方而言,永远没有胜者。离婚过程中,随着步入的阶段不同,各方的心态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初期阶段,情感冲突激烈。一方提出离婚后的初期阶段,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

  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因第三者介入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而从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或坚决不离,或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对此,另一方不会体谅和理解,反而认为这是应该让的,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作出的让步。后果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陷入僵持。结果是或分居,或同床异梦,争吵升级,伤心不断。

  中期阶段,开始冷静面对现实。双方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期阶段,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

  在双方谈判破裂、僵持一段时间,特别是在两人之间的争吵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的一方,会选择打官司离婚,而"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行或找律师协商解决问题是一种选择。但是真正能通过协商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是少数,因为双方分歧过大,仍有大多数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

  后期阶段,离婚诉讼。到法院打官司的后期阶段,双方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起诉后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或当事人就会判断出法院的判决意向。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现实的,从现实利益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而受惠于财产分割,而一方出于离婚的迫切,往往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离婚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双方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有差距,加上情感的冲击,调解协议不能达成,只好由法院判决结案。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是不予判离的。

  终结阶段,二次起诉离婚,或一次诉讼后协议离婚。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协议离婚的终结阶段,双方面对离婚的现实。

  第一次诉讼中,原告也许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但六个月后的第二次诉讼,可能就是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第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在面对判离又要面临财产不能得到让步的尴尬情况下,被告可能会主动与原告谈判,有一部份当事人会在这个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真要面临第二次诉讼,那么二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综上所述,长济律师建议: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婚姻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从保护自己权益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寻求有利的离婚形式,把握适宜的离婚时机,以争取财产分割最佳方案。

(四)"好离好散"只是少数现象
  协议离婚不仅不用单位开证明,而且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办理完成,这种情况使很多人认为,现代社会对离婚的宽容态度,已经使离婚变得简单。但实际上,离婚依旧是艰难的历程,依旧有相当多的夫妻在法庭上争吵不休,把离婚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好离好散”毕竟只是少数现象。

  长济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了解到,出乎很多人意料,夫妻闹离婚最大的争议并非为争夺财产、争夺孩子,而是一方的"坚决不离"。相比之下,女方坚决不离所占比例更大些。对于"不离"所采取的措施,现代女性更为理智,不再简单地采取到单位闹、在家里吵的办法,她们会努力地采取一些积极的办法来挽救婚姻,同时也会采取一些策略拖延婚姻,并学会自我保护,减少离婚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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