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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院早该有所作为

【案件回放】
  据民主法制时报报道,十几年前王贵芬和刘刚结婚,后二人离婚又复婚。因不想再过担惊受怕的日子,7月22日,王贵芬向无锡崇安区法院起诉离婚。她哽咽着说:“开始我们就是拌嘴,后来他动不动就对我拳打脚踢,最后拿着木棍朝我身上抡,三天两头地打我。”王贵芬身上的淤青一片连着一片,旧伤未去新伤又起。对殴打王贵芬的事实,刘刚并不否认。当地妇联曾出面调解,刘刚还是不同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王贵芬提供了她被殴打的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主动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请求法院禁止刘刚继续施暴。此案的审判员说,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造成当事人举证难,以及受害人要求分手可能造成家庭暴力升级的特点,8月6日,法院慎重作出了裁定:“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对于王贵芬来说,这是“保护令”,对于刘刚来说则是“禁令”。报道还说,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认,这份裁定是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也是国内首次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
【律师视点】

  无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的上述裁定,保护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又没有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目的是反对家庭暴力,值得肯定。尤其当下,司法普遍懒惰、习惯性漠视当事人程序权利,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的上述裁定甚至显得难能可贵了。难怪报道还说,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确认,这份裁定是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也是国内首次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它将对人身的司法保护延伸至诉讼全过程,是将以往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仅有对施暴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的最新尝试。
  但是,法院“反家暴“,早该有所作为,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第(四)项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属于对“诉讼参加人殴打”,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都可能适用,法院下一个裁定禁止离婚诉讼中的暴力有何不可?该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裁定适用于范围之第(十一)项规定:“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该规定明显是开放性的,法院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法院通过裁定“反家暴”,就是通过裁定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本质上是保证诉讼秩序的应有之义,也是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说,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的上述裁定不应该成为新闻。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对类似“反家暴”的义务漠不关心,麻木不仁,离婚诉讼中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所以才有上述本不该成为新闻的新闻。这当然与法院的政治功能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法院是国家保驾护航者,必然置公民权于公权之后,必然置安全价值于自由价值之上。
  报道还说,催生这份保护令的是一份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该指南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今年5月起进行试点。一年后,在综合实践反馈意见后,《审理指南》有望成为专门针对婚姻家暴案件的正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推动诉讼中的反家庭暴力毕竟是好事,但为此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再出台什么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节外生枝,是叠床架屋,同时也是对法院司法能力的轻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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