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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闻
首页>>聚焦社会百态

聚焦社会百态

从“精子捐献”引发的思索

〖社会百态〗

  近日网上频繁的爆料“自愿捐献精子的全程实拍”,点击率的俱增不仅反映了中国人对有关“性”这一敏感问题的关注,也反映了捐献精子相关知识的普及率远远不足,从而造成了人们对其产生的神秘感。

  今年9月,上海的人类精子库发出了“警报”:“因为高品质的捐赠精子短缺,上海人类精子库在2009年以前将不再接受试管婴儿手术的预约。”事实上,受“精子短缺”困扰的精子库远非上海一家。数据显示,2006年,广东有1600对夫妇排队“求精”,只有300对被幸运轮上。

  为了配合精子捐献活动的推广,搜狐网页做出了详细的问卷调查,从中暴露出一些中国人传统和观念上的问题(如果能称的上问题的话)。

【聚焦】

一、精子捐献缘何面临困境
  1、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对“性”持排斥态度,因此对“性”这一“神秘事务”及其相关事务都持有一种“冠冕堂皇”的“避而远之”的态度。“精子捐献”对中国人来说还是个及其新鲜的名词,就拿前段时间在广州举行的一个“性文化用品展览”,有关人士就认为中国“性”侮辱了中国“文化”这个字眼,可见对相关领域的突破必然举步维艰,相关部门一直也不能想出良好的推广策略,由此直接导致了国人对这一领域的“盲区”,这是精子捐献知识传播及接受的第一个障碍。

  2、 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在中国存在着典型的“大男子主义”,有时是好事,比如有责任心,但有时却完全演变为对女人的管制和完全的占有,在此种事件上就完全的体现了出来。很多人想到捐精者苛刻的条件(《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精子的采集与提供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第十六条规定,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一)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二)精神病患者;(三)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四)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五)精液检查不合格者;(六)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是对“不符合条件男人的一种歧视”;还有人认为“还是想要自己的孩子”(完全没有优秀基因的的概念甚至不愿去想)。

  此外还有人对“捐精受孕与领养孩子之间有什么差别?”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是:领养孩子比捐精受孕好,关系比较纯洁。关系纯洁这一敏感的字眼甚至掩盖了不孕不育的问题,可见观念上的问题真是不可低估。

二、法律上的困境——权利冲突
  这里的权利冲突主要是关于捐精者隐私权和后代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我国《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2004年1月,英国公共健康部部长宣布将立法明确:今后凡是精子捐赠者的孩子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是谁。由于对捐精者的保密过去一直由法律认可,因此英国的做法对此是一个颠覆,这里涉及到一个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较量。该立法认为,孩子知道父亲的权利大于捐精者的隐私权。

  可见在若干年后,当中国这些孩子成长起来以后,也一定会涉及到这些问题,这就要看到权利与权利之间到底有没有优先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员刘作翔的观点有可取之处,即原则上是权利平等保护,但要照顾到社会利益的保护原则,因此也就不可避免的要出现权利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当然由此也会导致权利主体不平等的可能性,但根据“矫正理论”,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平等,总要顾及到特殊群体的利益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实质平等。至于捐精者和孩子谁是特殊群体,当然也是长期的博弈,但至少从目前的情形来看,还是保守的考虑问题以求社会的稳定为大计,因此主张还是隐私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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