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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百态

再议婚内情感协议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闫艳

〖社会百态〗

  不知大家看没看过《我的丑娘》,它是一部催人泪下的人伦悲剧,英俊的乡下打工仔王大春与漂亮的城里女孩赵小旭热恋成婚,命运的现实和虚荣心让王大春对恋人隐瞒了家有丑娘的真情。在王大春与赵小旭新婚之夜,小两口约法三章:1、双方谁都不准有外遇,不准单独和异性约会;2、不准藏私房钱;3、不准欺骗对方。如有一方违反,除离婚外还要赔偿对方100万。”王大春几次想认丑娘,但顾及到他与赵小旭的约法三章,继续隐瞒了家有丑娘的事实。于是,演绎了一幕幕催人泪下的人间悲剧……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看待类似于这种的情感约定呢?如果真的“违约”的话,到底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呢?

〖聚焦〗

  笔者认为王大春与赵小旭订立的约法三章,即婚内情感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夫妻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出于成人情感的相互承诺,如山盟海誓,如相约结婚,也可称之为“协议”。然而,这种情感色彩极为强烈并与人生命运有关的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因为依据合同法,只能强制执行与经济目的或经济后果有关的协议。《婚姻法》已将因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明确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二、法律只保护婚姻而非情感
  婚内情感协议订立时的自愿与一般合同订立时的自愿是大不相同的,以婚内情感协议出于双方自愿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是基于表面现象而缺乏深入分析的简单结论。当事人拿到法庭上的协议,很可能是当初喜怒哀乐之下的游戏之作,是一种情绪化的产物。王大春在新婚之夜,为了不让妻子生气,不破坏新婚气氛,违心接受“约法三章”,这与一般合同的订立相差太远。所以,婚内情感协议的订立与履行,应属于外人难以理清的家务事范畴,当事人对此是否当真姑且不论,但作为公权力的法律不应涉足个人私生活过深,否则对道德的功能大有弱化之嫌疑。如果赋予“情感协议”以法律效力,那么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也已变质,变成一种感情与金钱等价交换的商品。金钱补偿情感的结果,只能使情感在人们的社会观念中进一步贬值,因为情感正在离开人们的内心体验而向金钱靠拢。婚内情感协议旨在通过外力维系情感,本身就违背了情感的真谛与价值所在。因失去感情而痛苦,本来就是人类正常情感的经历,法律对此不能救济,也不必救济。当法律深深介入感情时,人类可能失掉更多真实而多彩的生活。法律要尊重情感,就不能把情感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所以,法律只须保护婚姻,而不必保护两性之间的情感。
  问题是金钱赔偿的履行与忠诚度的提高之间没有关联性,婚内情感协议的强制执行究竟能够改善夫妻关系还是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不是法律手段所能判断和确定的。如果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内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这多少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
三、情感协议侵犯人身自由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通过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王大春与赵小旭约定“不准单独和异性约会”、“不准藏私房钱”、“不准欺骗对方”,是婚姻的一种完美状态,如果真能做到约定内容,人就如同生活在真空中,这在现实社会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这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
  所以笔者建议大家,多加强法律意识,加强沟通和理解,掌舵好婚姻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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