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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诉母案判决解析及引发的思考

【案件回放】

  据法制晚报副刊一则消息,15岁的小叶一纸诉状把母亲朱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母在外为其租房,此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叶的诉讼请求。
  几年前,父母离异,小叶随母亲在外婆家住,因常与邻居打架、偷拿家里的钱,刚上初中的他便以问题少年的身份被姥姥、姥爷轰出了家门。小叶母亲曾答应过给其单租房,小叶便以要求其母亲朱某履行抚育义务,为其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为由,把母亲起诉至法院。朱某有心租房无力付租金,且对于其子常年的不肖行为甚是无奈。基于人理伦常,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出发,虽然朱某同意单独给小叶租房,但法院还是驳回了小叶的诉讼请求。

【律师视点】

  开放的时代,基于本案主人公小叶在感情落寞,家庭解体情况下的境遇,笔者有如下意见。

一、解析本案判决
  本案系孩子起诉有直接抚育义务的母亲,要求法院确定具体履行抚育义务的方式。
  法院驳回小叶的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二点:
  1、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负有抚育子女义务的一方,其义务的内容包括解决子女的衣食住行及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小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原本在其父母离婚时就已经确定,应当由其母亲负责,该问题已经解决,没有必要再次通过诉讼确定。
  2、关于小叶要求其母亲在为其租房的要求,虽然其母表示同意出资为小叶租房,但考虑到小叶系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因此,实现该要求不具备可操作性。
二、剖析本案引发的思考
  1、在物质丰富的年代更要注重孩子心理的抚慰。
  邓小平早就说过,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绝对不能厚此薄彼,造成小儿麻痹症的状况,终将导致社会发展的失衡,以此为鉴,未成年人的抚育亦同此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很重视精神一面。
  但现实生活中,也许是由于现代生活压力所迫,迫使人们一味的忙于工作;也许是传统观念吃饱穿暖人生安乐的影响,很多家长都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而出现问题时不思反省或不懂反省,只把责任推到未成年人的身上,把问题推给社会。小叶诉母一案中此问题很明显,母亲忙于生计,姥姥、姥爷疏于教育,小叶行为出轨时没有耐心的疏导纠正直接就被扫地出门了。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身心的发展没有人关心,更不用谈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了,长此以往,如何叫他健康茁壮成长?小叶的问题,岂是租房就能解决的?
  2、家庭解体后父母仍应给孩子一个安定的精神家园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成不变。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这些都是婚姻法的规定,但它更需要为人父母者作为自己的道德底线。当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不在时,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更显重要。虽不至于说到“幼年丧父”,父母离异毕竟是其人生的一大悲剧,家已不家,心理必定失衡,再得不到后天更多的关爱,更会对他们造成被人遗弃的错觉。离异后忙于生计或忙于重组家庭的父母们,请把你们的精力分一点给你们的孩子,幼小的心灵经不起一再的摧残!
  3、关爱问题少年是全社会应尽的责任
  据朱某陈述,小叶常与邻居打架、偷家里的钱、常与其吵架并对其进行打骂,这些问题已超出了家庭范畴,成为了社会问题。近年来,由心理问题引发的青少年暴力呈逐年上升趋势,抢劫钱财、杀死同学、玩伴甚至亲生父母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据专业人士调查分析,在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中,家庭因素是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家长在教育、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或教育不当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家庭教育作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机制的缺失更是无法将此问题融化,家庭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父母没有社会责任感,如何让孩子对家庭,对父母,对社会有责任感?
  问题少年不是一个永恒的定义,家长教育的疏忽与不当,学校优胜劣汰的教育机制,社会上对迷失少年的歧视与不屑,造成了整个社会来吞食恶果的恶性循环。
  少年时期,孩子心理处于不稳定期,亦是处于最佳可塑期,给予他们一份关爱,是我们的家庭、我们的社会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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