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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对以下文章摘录刊登,后在其《法制文萃》栏目中全文转载】

球员转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朱寿全

  一年一度的中国男足转会活动结束,其中暴露的问题和弊端不言自明。球员转会中与俱乐部签定的合同,从法律的角度,尤其从合同法的观念出发,有悖法理,有失公平。它违背了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指球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但是,中国球员难以享有这样的权利。中国足协规定,只有26岁以上的球员可以自由转会,而对26岁以下球员,俱乐部有权撤回其转会申请;另外,球员必须在俱乐部踢满5年方可自由转会。 根据这一规定,球员的最根本的权利被剥夺了。而欧洲则规定,合同期满,球员可自由转会;合同未满,在支付违约金后,球员也可自由转会。球员没有踢满5年方可自由转会的限制。

  第二,平等原则。即球员在转会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而在中国,球员是俱乐部的商品,可以随意买卖、转让,球员不能决定自己的去留,除非俱乐部同意,球员不能申请转会,俱乐部对此有决定权。球员的地位与俱乐部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球员被迫违反自己的意志,签定所谓的霸王合同。而在欧洲,球员不是商品,球员和俱乐部是平等的。

  第三,公平原则。即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中国足协规定,球员转会时,俱乐部可以按球队的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挑选球员,这样使排名靠前的俱乐部可以买到高水平的球员,排名靠后的俱乐部只能买到低水平的球员,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各球队实力差距拉大;而且,对成绩差、水平不高的俱乐部来说,显失公平。而欧洲的规定则相反,成绩差的球队可以优先挑选水平高的球员,这样可以缩小各队实力的差距。

  第四,公序良俗原则。即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认的道德准则。中国某些球队和球员在转会时,私下达成协议,暗箱操作,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加上转会制度透明度不高,监督不力,更容易滋生幕后交易的土壤。而欧洲转会则很规范,遵守博斯曼法,即球员在合同期满或支付违约金后可自由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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