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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司法考试有关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司考应试人员违反考试纪律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二、统一司法考试之意义
·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
·法律共同体与统一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离法律职业有多远
·司法考试应当考什么
·司法考试与职业化的悖论
·与中国司法进步同行——司法考试全解读

三、总结司法考试备考经验
·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 改变思维模式是关键
·父亲的一句话让我赢了考试
·在职人员如何备战司考
·司法考试经验交流:永不放弃的六大理由
·司法考试必读:司法考试复习四大盲点
·如何复习法律条文和作练习题
·轻松学民法 快乐通司考
·司法考试选择题解题思路的十点规律
·司法考试四重奏 工欲擅其事 必先利其器
·司考指导:改善司法考试复习心智模式
·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奇迹
·2008年司考状元过关经验谈
·司法考试经验谈:好的复习方法在于采众之长
·479分高人谈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非常的司法考试 非常的复习方法

四、2008年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

五、掌握复习方法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
·09年国家司法考试黄金复习思路:法理学篇
·名师谈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方法
·09司考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的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备战09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方法与技巧
·司法考试民法学的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指导:刑法的复习方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命题分析与09复习指导
·行政法指导: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三校名师张锋:行政法复习方法
·法学博士支招:司法考试第一卷黄金复习思路
·司法考试法条复习方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十四门科目全面解读
·2009年司法考试备考指引 各部门法复习法则
·2009年司法考试过关有四招

六、2009年司法考试命题预测和备考战略及最新动态
·09年司法考试改革动向与刑法复习方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预测和黄金备考战略
·新东方解析2009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

七、2009年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模拟真题练习
·2009年司法考试宪法模拟真题练习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模拟练习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真题练习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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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作者: 指南针司法考试网 文章来源:
http://www.zhinanzhen.net/skbj/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154
2008-11-5

试 卷 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命题视角】考查法律的调整对象。
  【逐项解析】本题之题干,似嫌模糊。从本题的角度出发,“法律不强人所难”中的“所难”,未必是不能预见的事情。但综观全部四个选项,只有第三个选项的表述正确:人所不能预见的事项,乃是意外的、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事项。对于这样的事项,人们不承担过错责任。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即人的意志行为。换言之,人只须对自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承担责任。凡是人能够做到的并不都是法律所要求的,如吃饭、穿衣、交朋友等,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的要点在于区分“人所不知晓的事项”和“人的行为之间”的不同。D选项的反证,可以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获得证明。因此,即便用排除法,本题的答案亦不难获知。
  【答案】C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命题视角】本题的考查点是法律的价值中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更确切地说是自由的内涵。
  【逐项解析】自由是法律追求的首要价值。自由是法律范围内的、而非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因此,D选项是对自由含义的唯一正确表达。A选项的后半句不正确——限制违法、犯罪者人身自由的法律同样是真正的法律。B选项的表达同样不完善,除了自由以外,正义、秩序也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C选项考查了实证主义的法概念,实证主义的法概念不以法律内容的正确性作为衡量法律的唯一根据,因此其表达也是不成立的。
  【答案】D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命题视角】本题意在考查法律价值冲突的处理原则的内涵。
  【逐项解析】在法的价值冲突的处理原则中,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是三个在大纲中提及的原则,因此D选项可以被排除在考虑之列。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需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紧急避险条款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即如果紧急避险保持在必要限度之内,由此造成的损害较之于所要保护的利益为小,则避险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该条款不涉及在自由、秩序与正义之间衡量优先性的问题;同时,它作为一条普遍性的法律规范,也不涉及在个案中予以平衡的问题。故C项正确。
  【答案】C

  4.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命题视角】考查执法的特点。
  【逐项解析】执法的特点包括: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其中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公民应当服从,这是公民履行守法义务的体现。如果公民认为执法不当,应当提起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暴力抗法。故应选C项。
  【答案】C

  5.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
  B.违法行为并非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源
  C.如果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则李某不能反悔
  D.李某所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

  【命题视角】本题的考查范围较广泛。法的正式渊源的涵义、法律责任的承担依据、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竞合的含义都有所涉及。
  【逐项解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有明文规定的法的表现形式。以此观之,《道路交通安全法》显然属于法的正式渊源。B选项在今年的大纲中似有超纲之嫌,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由于法律规定等因素均构成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几乎是常识性的知识。C选项涉及到作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正确的表述。而法律责任竞合的内涵是指一个主体的一个行为构成了若干法律责任成立的要件,但若干法律责任不能同时共存的情形。D选项显然不符合法律责任竞合的条件。
  【答案】D

  6.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命题视角】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的内涵,尤以体系解释的内涵为主。
  【逐项解析】历史解释是指依据待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叫做逻辑解释或系统解释,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而目的解释,又包括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解释两个方面。之所以将“假化肥”列入《刑法》第147条而不是140条调整的范围,是因为前者较后者更为具体、明确地规定了这方面的问题。在整个刑法体系的范围内考查,适用前者更为妥当,就是采用了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方法。
  【答案】C

  7.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在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命题视角】本题的考查要点是法律关系的种类以及法律权利的特点。
  【逐项解析】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和纵向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调整性法律关系未能得到有效实现而生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因此A选项的说法不成立。B选项之所以成立的原因在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恰恰是基于孙某对其狗所享有的第一性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而产生的;这种诉讼法律关系,属于基于所有权关系而产生的第二性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的典型形态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则属于纵向法律关系。以此出发,钱某和孙某之间所形成的民事赔偿关系应该是横向法律关系。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它的自主性。既然是自主的,就可以放弃(当然,人身权除外)。
  【答案】B

  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命题视角】本题考查西周的契约,为传统重要考点,应该说难度不大,只是区别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
  【逐项解析】契约在西周称为“书契”、“质剂”、“傅别”、“判书”等,已经普遍运用并形成制度。契约的订立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其性质又可以分为交换、买卖、借贷、租赁、保管等项。主要表现为:
  1.“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傅别”。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周礼》载:“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本题所述案情为买卖契约,当为“质剂”,正确答案为选项B。
  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D所述的券书和书券,其实同义,亦为买卖契约,只是为汉代的买卖契约而已。
  【答案】B

  9.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

  【命题视角】本题对知识的考查具有综合性,有一定难度。考查点是中国古代典型法典的体例结构。
  【逐项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内容共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于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选项A的说法正确。
  《魏律》又称《曹魏律》,为魏明帝时所制,18篇。其较旧律相比,主要变化为: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制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迈进了一大步。选项B的说法正确。
  《晋律》又称《泰始律》,晋武帝时所制,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晋律》及注解又称“张杜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的是《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刑法总则1篇,分则11篇。选项C的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计分12篇,共30卷。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永徽律》12卷。永徽三年,高宗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部分重要官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永徽四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称为《永徽律疏》。选项D的说法正确。
  【答案】C

  10.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命题视角】本题是考查公布成文法的试题,考查方式别出新意,但是难度不大,利用答题技巧即可得出正确选项。
  【逐项解析】叔向信中的大意为:自古以来治理国家依靠礼治,不公布成文法,过分强调刑罚,怕民有纷争之心……把刑书铸在鼎上,老百姓知道后,就会抛弃礼,不管什么细末的案子都拿刑书来对照,会与官吏争论不休,甚至会弄到错案和贿赂越来越多的地步。
  叔向的信主要是主张礼治国家,反对公布成文法,反对通过公布成文刑法强调刑罚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答案】D

  11.关于罗马法的法律分类,下列哪一类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划分的?
  A.公法和私法
  B.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C.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D.市民法与长官法

  【命题视角】考查罗马法在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罗马私法发展得相当完备,影响至今。所以对于罗马法知识的考查,是每年必考。本道试题的考查点为罗马法的分类。
  【逐项解析】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提出的。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自然法源于自然,具有最高的正当理性,它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适用于一切人、事、物的法。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市民法与此相反,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并颁布施行的法,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及习惯法等。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综上可知,C选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C

  12.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

  【命题视角】这是一道曾经考过的考题,我国宪法的结构有些特殊,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个知识点,靠分析想象丢分的可能性就很大。考查点为我国宪法的结构。
  【逐项解析】宪法的结构是指一部宪法是怎样构成的,是宪法内容的组织和排列形式。探讨宪法的结构主要是对成文宪法典而言,对不成文宪法无意义。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典的总体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序言、附则部分的有无,各国宪法典结构有所不同。具体到我国宪法典的结构,则无附则部分,即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部分。选项B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注意,附则亦为宪法的一部分,当然与宪法一般条文的法律效力相同。与一般条文相比,其法律效力还有如下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者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
  【答案】B

  13.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考查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题目,难度不大,也是考生应该掌握的知识。
  【逐项解析】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重要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于1905年派5名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后于1908年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慑于革命的压力,清政府又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由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共17条。
  选项A的表述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选项B的表述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选项C的表述又称“袁记约法”,是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一部十分反动的宪法性文件;选项D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答案】B

  14.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直接考查法条的识记性考题,考查的知识点比较细微,法条依据是《立法法》第88条。考查的知识点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逐项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只有撤销权,没有改变权。
  选项B表述正确。法条依据是《立法法》第88条第4项。
  选项C表述错误。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本级人大常委会只享有撤销权,不享有改变权。
  选项D表述错误。对于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授权机关仅有撤销权,没有改变权。注意这里的撤销权要理解为二个层次:1.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2.必要时,可以撤销授予被授权机关的权力。
  《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答案】B

  15.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命题视角】本题为识记性考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依据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正确答案。
  【逐项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选项C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中国公民。【答案】C

  1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法条考查题,考查点为特区的政治体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61、67、71、88条。考查点是特区要员的任职条件。
  【逐项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为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
  该法第61条规定,政府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该法第67条规定,立法会议员的任职条件为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选项A、B、C所述人员均需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非本题正确选项。
  该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该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该法第93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依据该条规定,一般法官的任职条件并没有要求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只有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有此要求,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答案】D

  17.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命题视角】本题是一道综合性法条考查题。法律依据为《宪法》第33、42、43、45、46、55条。考查点为宪法典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
  【逐项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依据《宪法》第42、46、55条的规定,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光荣义务。
  选项B表述错误。依据《宪法》第43条的规定,休息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与全体公民这两个概念在外延上既有不同又有交叉。比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当属劳动者的范畴,享有休息权,但外国人不是中国公民;又如婴幼儿具有中国国籍为中国公民,但是其无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劳动者,也不享有休息权等。
  选项C表述错误。依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本选项错在“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表述上。
  选项D表述正确。依据《宪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考生应注意准确识记宪法修正案增加、修改内容,这是每年必考知识点。
  【答案】D

  18.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经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议,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经调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可以作为调查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调查工作
  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命题视角】本题直接考查法条的掌握,属于识记性考点。本题综合考查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第40、41、42、43条。考查点是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逐项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依据该法第40条规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是两个:1、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本选项错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选项B表述错误。依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这些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选项错在专家以委员的身份参加调查工作,因为委员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产生的。
  选项C表述正确。法律依据为该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本选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选项D表述错误。依据该法第43条规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答案】C

  19.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
  A.内资企业   B.外国企业
  C.合伙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命题视角】考查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范围。
  【逐项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C项当选。
  【答案】C

  20.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C.赞助支出
  D.职工教育经费

  【命题视角】考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逐项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A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B项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不是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不能加计扣除;C项赞助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D项同样不属于法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故正确答案为A。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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