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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律师

给急诊中的医疗纠纷一个说法

原载 医师网 > 维权在线 > 法律课堂
作者:邓利强 孟庆荣 邓江华 朱寿全 20070622

  医院既是一个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机构,又须靠盈利来保证它的运行。那么,当医院遇到可能交不起钱的危急病人时,到底该如何选择?先治病还是先交费?在未缴费的病人身上发生了医疗事故该不该负责?遇见病人赖账怎么办?

  本期,我们邀请了几位律师针对急诊中可能出现的这些情况进行探讨。

  《医师报》:急诊时,如果患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有的医院可能会不予救治或者懈怠治疗,最终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如果此时患者提起诉讼,医院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是什么?

  邓利强:对于这种情况,医方要承担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责任。《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此,对危急患者进行救治是医师的法定义务,不管患者有没有钱,救人是第一要务。若不履行该义务,造成重大事故,医师将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及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医院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邓江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患者进入医院的急诊程序后,患者与医院之间已经形成医疗合同关系,那么医院就必须对患者进行积极治疗。即使这时患者病情危急,来不及形成书面协议,医院也应该按照医疗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救治患者的义务。所以,医院应该先抢救患者,然后再向患者或家属索取医疗费用。

  《医师报》:如果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救治,但是救治中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要不要承担相关责任?

  孟庆荣:此时,虽然患者并没有以缴费的形式与医院形成书面的合同关系,但事实上,患者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是存在的。这时出现了医疗事故,医院同样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的责任程度可依照损害后果及原有疾病和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定。

  朱寿全医院收治患者本身就表明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达成,此时若出现医疗事故,法院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对案例做出裁决。

  《医师报》:还有一种情况是,医院救治了病情危急的患者,但治愈后患者又拖欠医疗费用。对此医院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朱寿全患者缴费是医疗合同的要件,是患者应尽的义务。如果诊疗完毕病人有能力而不缴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法院一般会做出支持医院诉讼请求的判决。不过很多时候,患者都不是故意拖欠医疗费,而是由于客观原因无力支付,这时医院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不会有结果。

  事实上,一个医院因为救死扶伤而产生的“死账”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这个问题长期存在。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的费用由谁负担,医院确实有苦难言。

  对贫困人群的救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的主要是医疗技术问题,至于费用,则应该是政府或社会的事。但目前我国医疗救助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没有专项资金,于是如何保障低收入阶层能够“看得起病”的问题,也成为我国政府正着力解决的大问题。

  孟庆荣:除了法律途径,医院还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解决这种欠账,比如借助于医疗保险或者求助患者单位、社区甚至号召为病人募捐等等。

  《医师报》:事实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不仅仅在于医患双方,还在于社会各界的努力。这些都在鞭策着我国的法律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医疗体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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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生专业网站丁香园的近期调查,在1341名受访者中,18%的医师明确表示反对“先治病,后交费”的提法,他们认为,必须先收费或者先收一部分费用才能提供医疗服务,否则,一旦患者欠钱逃跑,自己将可能垫付欠款;6%的医师则明确表示支持这样的要求,并且愿意在行医中实践上述原则,即使自己垫付医药费也在所不惜;而绝大多数持“观望”态度,表示有条件、分情况地尽到自己救死扶伤的天职。

国外参考
  美国:重罚抛弃病人的医院

  为了不让贫穷患者被拒于医院门外,美国国会1986年通过了《紧急医疗护理和劳动法》,该法被形象地称为“反抛弃病人法”。

  此法要求:不论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处于何种保险状态,医院的急诊部门必须为所有急诊病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和“稳定化”处理。如果病人认为医院的行为违法,可向各州的医疗保险和补助中心(CMS)投诉。 对于严重危害到病人安全的违规事件,CMS可以在确认属实后23天内终止医院的医疗提供方协议。与此同时,CMS还会把违规行为通知给检察长办公室,由检察长来决定是否对医院罚款,每起违规案例最高可罚5万美元。违规的医师也会被处以最高5万美元的罚金,严重者还会被吊销行医资格。

  德国:医师拒绝救治将获刑

  在德国,医院的急诊室接收病人后不得拒绝病人或随意转院。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当有人遇到危险时,每个人都必须提供救助,对于医疗工作者尤其如此,因为他们是具有急救技术的特殊人群。如果急诊室医师拒绝救治病人,那么他们将被课以罚款甚至被判刑1年。病人如果由于急症室的疏忽而导致病情恶化,他将有权要求赔偿。在急救室,医生可以询问病人是否上保险或如何支付医疗费用的问题,但这仅仅是为了病人注册的目的,而不能因此决定是否救助该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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