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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本案入选《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

伊利高管举报案

开庭报道
 伊利高管举报案开庭
掌声响起来——朱寿全律师的经典辩护
 实名举报无罪——李希晓一审无罪辩护词
山雨欲来风满楼——开庭前后媒体报道
 ·伊利后盾真狠,万言举报信也奈何不了
 ·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潘刚后续:报社社长遭起诉
 ·张三林举报材料来自警方
 ·一个老报人的罪与罚——网络实名举报伊利高管之后

朱寿全在研讨会上介绍伊利高管举报案

法律与生活 2012.3上

Case | 案件 | 大案纪实

一个老报人的罪与罚

——网络实名举报伊利高管之后

《法律与生活》特约记者/殷召

  2012年1月17日,龙年春节前夕,人们都沉浸在红红火火的团圆年味中。然而,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位年逾花甲的老人却正在黯然地面对一份判决书苦笑——这个从事新闻工作几十年的老报人,因为帮助当事人在网络上实名举报伊利高管及其家属,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发帖
  这位老人是现年61岁的李希晓,原《内蒙古商报》社社长。记者注意到,他在其个人博客里自评“将文字视为生命里最亲密的朋友”,也有朋友留言称其为“内蒙古新闻界的黑马”。这个一直活跃的博客更新戛然停止于2011年5月22日。

  据公开资料显示,6月28日,李希晓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如意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7月6日,经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这个案子到底是因何而起呢?“其实,此案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李希晓的代理律师朱寿全向记者介绍说。他表示,说简单指的是案情并不复杂,即张三林根据事实和法律,实名举报伊利集团的管理层,举报多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张三林在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才找到资深报业人李希晓。李希晓出于正义的目的,帮助张三林完成实名举报行为;说复杂主要指此案所涉及的人际关系复杂,牵扯到伊利董事长潘刚。同时,当事人家属对案件的看法及如何应对的作法也不尽相同。

  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认定的,2011年2月,张三林将一份涉及内蒙古伊利集团股份公司的虚假信息交给被告人李希晓,托其帮忙发布该材料。李希晓找到张海军,让其发布在《澳门商报》网站上。同时,张三林向张海军许诺事成之后,给人民币5万元奖励。2011年5月,张海军找到周讯让其在网上发布该信息,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周讯人民币46000元奖励。周讯则以3000元雇姜林将上述材料在网络上散播。姜林将标题修改为《内幕惨不忍睹:伊利被这样掏空掏尽》,假借张三林的名义撰写了第一段文字:“我张三林郑重申明,以下内容属实,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这些利润的相当部分都变着戏法似的进入了潘刚等高管及其亲属们的腰包。潘刚任伊利董事长5年来,个人财富最少达到20多亿元,成为中国乳业巨富第一人。而伊利公司在这5年中已经亏掉了24亿元------”举报信以罗列“六宗罪”的方式,直指伊利现任董事长潘刚“采用侵吞、窃取、骗取、受贿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和人民财产”,并列举了潘刚以权钱交易笼络各种关系寻求保护伞的事例。

  就网络举报一事,伊利曾公开表示,2011年6月13日,虚假材料在互联网上迅速、广泛地散播,引发投资者恐慌性抛盘,该企业股票在55分钟内由涨停变为跌停,导致该企业及其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伊利集团以遭诽谤为由向警方报案。随即,李希晓被锁定为主要嫌疑人。6月28日,李希晓和张海军分别在呼和浩特及深圳被警方控制。次日,周讯被呼和浩特警方刑拘。7月5日,姜林也被刑拘。

开庭

  2011年10月末,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朱寿全律师经过李希晓的亲属聘请介入此案。

  李希晓为什么中间的4个月都没有请律师?据了解,是因为李希晓的家属中有的希望通过关系协调“将人弄出”。但是,后来,起诉的罪名由损害商业信誉罪变更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显然是越来越重了,于是,其家属紧急中找到了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朱寿全和张志勇律师。

  第一次见到李希晓时,朱律师感觉他十分憔悴,谈吐不同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心态还不错。那时,此案已经起诉到了法院。

  第五次会见当事人时,是开庭前的一天,时间非常紧张。朱寿全律师告诉李,对一审判决做好三种准备:无罪、缓刑、实刑五年。“现在各种消息都有,各种准备都要有。但是,我们坚决做无罪辩护。”律师说。

  2011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属实,这是庭审的焦点之一。公诉方认为,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举报信,内容均为编造的诋毁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虚假信息。因该信息广泛传播,在伊利股份除权日当天,造成投资者恐慌性抛售而致使股票跌停。

  伊利集团认为,6月9日开始,全国各大网站的社区、论坛、贴吧和微博上出现了大量所谓揭露内幕的帖子,内容均为编造的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

  李希晓辩护人朱寿全、张志勇律师认为,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属实,有权认定的有关部门对此至今没有给予明确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和管辖,潘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调查他的应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非公安局所能管辖。2011年8月3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工作说明》,其第七点是“经查,未发现潘刚挪用伊利公司的资金”,这是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错误行为。

判决
  经过两个月的等待,2012年1月17日,法庭做出一审判决。李希晓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姜林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周讯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海军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个案子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朱寿全律师介绍说,此案检察院指控的是3~4年的实刑,最轻也得2年。现在判缓刑,等于走个形式,人就出来了,“算是相互妥协的结果”。

  朱寿全律师透露,对于判决结果,李希晓摇了摇头,凄然一笑。此时,他已身心俱惫,只想赶在春节前快点回家跟家人好好团圆。

  针对判决之后的媒体报道,朱寿全律师表示了遗憾。他说,一审判决书是将事实一点点还原,但是有的媒体报道离开了判决进行加工想象,给李的负面影响特别不好。比如,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都未说张三林的材料是否匿名,可有报道“判决书显示,姜林把原先的匿名材料变为‘张三林实名网络举报’”材料发布到网上。另外,对于“一个耳顺之年的老报人与一名曾经的抢劫犯一起鼓捣出的一份所谓‘实名’的炒作材料”的报道,朱寿全律师强调,“其实,李希晓确实不认识曾经的抢劫犯姜林。况且,不能一成不变地看人,现在的姜林已经幡然悔改了,还做了不少公益的事情。”

  李希晓并未提起上诉。正处在缓刑考验期的他也不愿接受媒体的采访。此案是否还会走上申诉程序,目前还不得而知。

【链接】网络实名举报的罪与非罪
  针对网络实名举报的罪与非罪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优秀公诉人熊红文检察官。他认为,网络实名举报是一种拓宽举报来源的方式。现在网络举报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恶意诽谤虚假信息,如果情节严重的恶意诽谤,给别人造成了重大严重的后果、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被举报人因此获得刑事追究,则属于情节严重。但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举报人主观上应当有诽谤、致他人于刑事追究的犯罪故意。如果自己不明实情,仅仅为了反腐败,就不应入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根据刑事推定原则,并不是看当事人的口供,而是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比如从这个人为什么举报、他从哪些方面得到这个信息的、他和被举报人之间有无恩怨、他做此事自己怎么解释以及解释合不合理等各方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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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承办的经典刑事案例:
经典案例一:伊利高管举报案
  山雨欲来风满楼——开庭前媒体报道摘要
  掌声响起来——朱寿全律师的经典辩护

千呼万唤始出来——法院的判决
是非任人评说——开庭后多家媒体报道摘要
经典案例二:黄某甲涉嫌受贿、贪污案二审无罪辩护案
  程序性辩护的典范——朱寿全律师关于黄某甲涉嫌受贿、贪污案二审无罪辩护词
□ 特别通讯:不战而屈人之兵——朱寿全为大学生讨公道
  维护土地权益派生出来的敲诈勒索案

《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
一书中,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承办的刑事典型案例,以无罪辩护成功而著称:
一、王某职务侵占案
  辩护意见中加入了颇具争议的未成年问题——因为该案案发时间正好在王某18周岁前后
二、刘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本案是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与检察官交换意见,为被告人无罪获释取得成功的范例
三、李某交通肇事罪再审案
  辩护意见抓住本案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问作为无罪辩护的突破口
四、牛某诈骗案
  办理本案值得一书的,一是办案律师敢于根据新《律师法》,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二是通过与检察官交换意见,使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
五、向某盗窃案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二次开庭与公诉方针锋相对,并当庭建议被告人在本案水落石出后,对所谓被害人、部分证人涉嫌诬告陷害进行追究。最终检方撤诉,成功结案
六、维护土地权益派生出来的敲诈勒索案
  办案律师以侠肝义胆,借力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使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的沈某被无罪释放

·乌兰娜玩忽职守案 无罪辩护词
·死亡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有罪推定:强行以刑法调整民事关系——郭国平受贿案申诉纪实
·潘禹富诈骗案 无罪辩护词
·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控方败走二审法庭
  黄某某以贪污受贿罪名被一审判决十七年半。长济刑辩团队三位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以“控方应当对其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作为主要论点,为其作无罪辩护,博得控方庭上二次称赞。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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