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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文保院落 宣武建委败诉

该院两户居民诉建委违规颁拆迁证,
法院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涉及文保院落部分

新京报 2008-02-29 作者:王殿学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宣武区市级文保单位正乙祠的建设控制地带——宣武区西河沿街222号院,昨日被法院判决不能拆迁。宣武区建委作出准予拆迁该院的决定后,该院两户居民起诉,昨日下午,宣武法院撤销了拆迁许可证中涉及222号院的内容。

拆迁范围内包括文保院落
  2006年5月8日,宣武区建委给宣武区市政管委核发了拆迁许可证,拆迁项目为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周边“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拆迁期限至2007年5月8日,拆迁范围包括西河沿街222号院。

  该院两户居民起诉宣武区建委称,他们的房子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正乙祠的附属部分。此案开庭时,居民当庭出示了从市文物局网站上下载的正乙祠文物保护范围图,他们的房子在保护范围之内(本报去年7月14日、9月12日曾报道)。

  居民认为西河沿街222号院已被北京市文物局明确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宣武区建委将该院纳入拆迁范围予以拆迁明显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拆迁许可证。

  宣武区建委代理人当庭对此图表示认可,称拆迁范围内是不是有文物建筑,和是否应该拆迁是两回事。

  该代理人说真正拆迁时,如果不是文物建筑的房屋,将予以拆除,而遇有文物建筑的房屋,会原址保护。

  宣武建委辩称,宣武市政管委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手续齐全,符合拆迁法规的规定。

文物局明确院落应原址保护
  宣武法院确认,宣武区建委举行拆迁的听证时,已经知道北京市文物局给居民的回信,回信明确西河沿街 222号院建筑格局完整,保护状况较好,已由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研究所提出应将其列入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北京市文物局要求原址保护,不得拆毁,并要求宣武区文委悬挂保护院落标牌。

  宣武法院认为,宣武建委在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审查拆迁范围内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拆除的房屋,以及对这些房屋采取何种措施。居民已证明222号院已被市文物局要求保护,宣武区建委没有证据证明该院不属文物保护法保护,作出准予拆迁的决定, 有悖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宣武区建委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中涉及222号院的内容无效。


注:此案胜诉方原告诉讼代理律师系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中国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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