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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版的《时代传媒》杂志2002年第5期文章

官司缠身的中国内地媒体透视(摘录)

  中国《法制日报》有篇文章评出了2001年中国十大著作权官司,其中涉及新闻官司的有两件,即上述的32位摄影家状告经济日报出版社这一件, 另外一件就是张德生状告中国中央电视台侵害原告设计的CCTV台标著作权案。 有着75万新闻从业人员的中国新闻传媒业,出现了不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其中只有两件被列入去年中国十大著作权官司中, 足见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不仅仅是新闻传媒业的一大问题,更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是一种流行的“瘟疫”,传染了许许多多的非“梁上君子”,吸引着“君子”们都来做苟且之事。但这种“瘟疫”主要还是集中在新闻与出版社以及音像三大领域。如果任其蔓延下去,对于中国物质与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如果将上述的十大著作权官司截止日期延伸到现在,那么著名的两大门户网站新浪网与搜狐网的著作权之争也应该被列入其中。

  这件事且不细说,单说上面提到的CCTV台标侵权案。这件官司的原告是原中国中央电视台职工、原中国电视剧创作中心动画部副主任张德生,被告是中央电视台。 正如有关记者评述陈佩斯、朱时茂起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时,说他们俩是冒着被中央电视台封杀的风险来打官司的一样,张德生也是要冒这样的风险。不过张已经退休,而且双目失明,无所谓封杀与否。

  有记者这样评述该官司:这事还真有点怪,中央电视台那两个椭圆的台标静悄悄用了20多年,突然有人来认领,说是他的。早干嘛去啦?偌大的中央电视台,如果台标变为私有,总会让人感觉怪怪的。 好在法院明白事理,央视依然可以静悄悄使用自家东西。

  这位记者的评论既表明其对于这个案件并不十分了解,同时也表明了中国普通惯例对于这件官司的态度,另外还暗示出央视的台标不能等同于一个普通单位的标志,应该特殊处理。

  在这件官司中,张德生属于媒体相关人这一类原告,他跟其他原告一样是愤怒的。他之所以愤怒,原因在于该台标修改一事他一点儿也不知道,没有人跟他打招呼。 而他是该台标唯一设计者,这一点在一审中也得到确认。但一审判决并没有因此认定他的设计工作是非职务行为,因而不承认他享有台标的著作权。

  中央电视台在这件官司中,作为被告也是无奈的,同时还是尴尬的。但是,如果当初选中的不是张德生的,而是台外的,或者张德生不是台里的,而是台外的,那么这个台标的著作权如何界定呢? 但很显然,这类标志性的作品又不能等同于像小说、诗歌以及经书等作品,这些作品如何处理可以由作者单独决定;台标之类的作品如何处理显然不能由作者单独决定,而且还不宜以作者为主来决定。小说作品的作者与使用者可以说是合一的,而台标的使用者与作者一般是分离的。小说今天在这份杂志上发表了,明天还可以在书里表;而台标则不同,为某电视台设计了,就是某电视台的标志。在这里,使用权与著作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应该是分离的吧。文学艺术作品经过时间的磨练,剩下的只有一些优秀作品,流传给后人。台标也会是这样,那种能经受住时间考验的作品,足以说明其设计者的天才。这样的天才与台标本身都不仅仅是一家电视台的财富,更是整个国家的财富。

  这件官司已经进入了二审,应该如何判决,我们不好评说。但这件官司在有了《著作权法》后中国内地出现的新闻官司中具有典型意义,给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课题。 同时也表明中国内地公民的著作权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另外更说明中国内地媒体相关人著作权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因此,我们在此多说几句也有必要。

□ 文/许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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