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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与宪法

——关于重庆的打黑运动

《在线律师》网特约撰稿人 杜蘅

  重庆的打黑行动,尤其是其中针对龚刚模案辩护律师李庄先生的刑事诉讼,极大地触动了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律师界。在这个专业领域看来,法治的精神在打黑的名义下遭到了损害、牺牲甚至践踏。与此同时,民众对打黑行动的一片叫好,以及他们对那些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的义愤,似乎正好说明民意站在了官方的打黑一边,而与法律界的专业立场形成了尖锐对立——当然,即使在这个专业领域,也不乏各种机会主义者,趁机为权力突破法制框架的做法进行论证。为嫌疑人辩护的律师反而落罪获刑,没有获刑的也被斥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要知道,就连当年为罪大恶极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辩护的律师们,也没有受到过这样的“礼遇”啊。人们仿佛再一次面对那个历久弥新的困境:就中国人的国民性格来看,我们重实质正义胜于重程序正义。

  但是,问题果真出在这里吗?

  在事情的另一方面,已经有国内国外的分析人士指出,这场打黑行动是主事者的一场政治博弈。无疑,这次打黑的功绩越大,其前任相形之下就越显得治理不力,越显得重庆之外的按兵不动令人生疑。因此,这次打黑行动是对重庆之外乃至中央层面合法性的一次重大挑战。高层政治博弈采取这样一种在地方打击黑恶势力、整肃官僚系统的方式,并以此作为合法性砝码展开挑战的,应属罕见。就政治力量的互相竞争来说,这场博弈未必是坏事,甚至从一定的迹象上看,它也是政治走向正常状态的一个良性先兆。但是,它所采取的方式却有些不计代价,不计后果。因为发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突破法制界限,这样的做法已经不限于在既有的改革框架内争夺民意资源,而是大有推倒整个既定框架重新来过的潜在效果。之所以这样讲,原因在于,这场政治博弈有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就其政治目标而言,它针对的是既有的政治领导轮替和更新机制;就其使用的手段来说,是突破法制障碍,多快好省地取得重大效果,获取民意。

  这样,我们似乎很可以理解,国人重实质轻程序的性格,正好是这场政治博弈中权力杠杆的支点,政治角力的一方借此增强自己的实力。但是对此,我不禁有所怀疑。这次重庆打黑中的民意导向之所以与法律界形成对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人们为众多贪官污吏的倒台而感到大快人心。实际上,在舆论层面对公权力的质疑和厌恶、在私人层面对它的艳羡,以及这两方面互相加强的状态,已经如此稀松平常,是地球人都知道了。有著名的经济学家甚至干脆说,中国的公务员乃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一个群体。一旦这个群体在一次以打黑为名义的运动中纷纷伏法,人心那个痛快啊,谁说不痛快呢!我本能地认为,重实质轻程序这个所谓的国民性格,并非这次民意导向中的发力因素;真正的契机乃是在于反腐之深得民心。民意对公共权力的愤恨之情,已经淤积已久,而愈久则弥深,一旦获得纾解,则大有江湖决堤之势,法制的框架确乎难以拦阻。

  所以,我倾向于认为,这次政治博弈中权力杠杆的支点是官民矛盾的政治逻辑。本来官民矛盾的结构是:一边是官,一边是民。现在我们看到,一场高层权力角逐的竞赛本来一直是在公权力自身内部消化吸收的,但它却运用了站在民众一方的方法,这看起来有违成例,也不符合一贯的逻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一个需要问的问题。同时,我们也一样要问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能够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一部分官方力量突破常例的做法,和民意突破法制框架的冲动,能够在当下合流?

  原因在于:就民众一方而言,他们生活在政治与法制的双重框架之下。在理想的、常规的状态,他们生活在普遍的法制规则之下;普遍的法制规则对他们一体适用,公共权力有责任遵守法制,在违法情况下承担责任,对公民负责。但是现实是如此苍白,对法制框架给予的讽刺又此如此有力。他们本来应该在法制框架下得到纾解的情绪,却无法在法制之内得到解脱,因为需要防范的公共权力正好是不太愿意受到规则制约的。就现实的经验而言,法制甚至形成了一个极端可鄙的怪圈:说法院诉讼是最后途径吧,人家法院给你来个不予立案或予以驳回,这就好比走到绝处;上访好比绝处逢生吧,给个处理意见,又打回原机关处理。皮球踢了半天,老是在“地方”打转;进京上访,完全类似于买彩票中奖。都说法律是一个系统,的确,我们的法制还真是一个密不透风的气球;但是可惜的是,它不但是气球,还是气筒,郁郁之气越积越多,岂不是要打破它嘛!

  再说官方权力博弈的方面。我国有一套接班人培养的规则,在性质上,由于它们涉及国家领导人的更替,所以本质上属于宪法规范的对象;但这些实际运作的规则在我们的宪法文本中是找不到的。于是学界中不乏机会主义者,试图把这些属于高层权力内部的纪律说成是我国的“不成文宪法”。且不论这种论调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这些关于权力分配的内部纪律肯定是严格的和秘密的,也就是说,是不受公共监控的——要不然,哪里会有那么多江湖传言、小道消息?所谓庭院深深深几许,平头百姓只能凭道听途说满足自己正当的好奇心。对于内部争夺中失利一方,这套内部分配机制吸收失利一方不满的措施必定是安抚。我们完全要肯定这套有助于团结的战时体制给中国建设带来的巨大效用。但是现在问题很明显,安抚措施已经不敷应用。由于主动竞争一方找不到运用这套内部纪律进行竞争的途径,他就不得不打破常例。一旦他从这套内部纪律中解脱出来,他就在它的外围看到了机会。因为在这套纪律的外围,正在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普遍不满情绪。这时,两股找不到纾解机会的力量,相互找到了溢出的渠道。

  概括起来说,重庆打黑中引发争议的案件不是简单的刑事案件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权力斗争问题,而是隐秘的宪法问题。在宪法层面,宪法既没有为权力竞争安置公开角力的机制,也没有为权力的运用设置有效的问责机制,导致官民两个方面都遇到了难以疏通、不可自我消化的障碍,由此才形成了它们部分合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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