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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南〗

第一部分 商标知识

一、注册商标的基本概念
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
三、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
四、注册商标的种类
五、商标禁用标志
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五、商标禁用标志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特殊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是指该地名具有公众接受或认知的第二含义的,如在辞书、字典、词典、百科全书等工具书上载有除地名以外的含义或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其他含义。在这种情况下,长济律师认为可能准予注册。

  城市别名或旧称,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用范围,可以获准注册,如济南的别称为"泉城",南京的旧称为"金陵"等这一类名称均可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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