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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89.复代理

生活实例
  养鱼专业户甲从鱼塘里捕捞1000斤鱼准备去市场上卖。刚出发时,接到朋友家里电话有急事需要帮忙。甲遂委托乙到城里市场上代售,言明卖完鱼后,甲付给乙5%的报酬。进城路上,乙肚疼难忍,停车后到路边医院检查是急性阑尾炎,需立即手术治疗。乙担心天气变热,鱼变坏,遂委托丙代其出售,随行就市。丙将鱼拉到市场,已是下午,鱼已不新鲜。原价出售,恐卖不掉,拉回去损失更大。于是降价1/4出售。回来后将鱼款交给乙,乙从中抽出200元作为丙的报酬。乙将鱼款交给甲,甲发现降价损失近千元,遂不同意给丙200元报酬。乙说委托他人代为出售,实为迫不得已,那样做也是为了甲,否则损失更大。甲、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案例中,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丙处理甲委托事务的行为有效,甲应该为丙支付报酬。
关键词解析
  代理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

  复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复代理是以原代理权为基础的,是代理权的继续行使,而不是代理权的转移。代理人进行转委托,选任复代理人后,并没有脱离这个代理关系,他仍然是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2.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产生的,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产生的。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自于代理人的转委托,代理人既可以将其全部代理权限委托复代理人行使,也可以将部分代理权限委托复代理人行使,但不可能超出其代理权限范围作出委托。4.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作了同样的规定。根据《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所谓紧急情况,系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的情形。

法眼点睛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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