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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生活实例
  某省一家包装厂与该省材料研究所签订一份委托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包装厂委托研究所设计研制一种不破损、透气好、可回收的能够替代传统四层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及制袋设备,所需全部经费由包装厂承担,并由其提供一切实验条件;研究所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将产品投放市场后3年内,每年提取销售额的10%作为报酬。产品开发出来并投产后,供不应求。包装厂便与邻省一家公司签订新水泥袋生产许可合同,允许该厂生产新型水泥袋并在该省销售。研究所得知后,认为包装厂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要求包装厂解除合同。该案例中,双方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没有约定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属,该技术成果属于研究所,包装厂无权许可他人实施该技术。
关键词解析
 (一)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秘密的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法眼点睛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确定其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属于研究开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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