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9.混同 生活实例 甲煤矿有限公司长期向乙热电公司供应原煤,乙公司欠甲公司大笔燃料款。由于近几年原煤价格上涨较快,乙公司决定向上游发展,斥资兼并了甲公司。该案例中,由于甲乙合并为一个法人,甲乙之间的燃料欠款因混同而消灭。 关键词解析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终止的状态。混同是一种事实,即因某种客观事实发生而使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并不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遗产继承。 (二)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后,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应终止。同时,债权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但当债权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如企业合并、遗产继承。
(二)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后,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自然应终止。同时,债权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但当债权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合同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94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