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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知识

4、物权的公示

生活实例
  方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银行提出应以房产作担保。于是方某便答应用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并将房产证给银行审验了真伪。房产证记载方某为产权人。实际上,该房屋为方某兄弟年幼时,其父母为其兄弟二人购置,但只以方某姓名登记,其间并无其他记载,对此,银行并知情。银行与方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满后,放某无力还款。依照合同规定,银行准备拍卖该房产时,突然接到一纸诉状。

  法庭上,方某之兄提出,该抵押房屋系其父母为他们兄弟二人购置,应归他们兄弟二人共有,现在方某私自抵押,请求法院判决该抵押关系无效。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作为抵押的房产本来是方某的父母为其兄弟二人购置的,因此该房产在事实上是属于方某兄弟二人共同所有。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该房产。可登记簿上显示的所有权人只是方某一人,这就出现了登记权利与事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公示具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在此情况下,应该推定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方某便是法律上的真正权利人。

  在方某和银行的交易过程中,银行只可能相信登记而不能相信其他的证明。所以银行由于相信登记所记载的内容,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方某发生了交易,应当保护善意的当事人银行的利益,这正是公示善意保护效力的体现。方某之兄不能因为方某私自抵押就请求法院判决抵押无效,他所受的损失只能向方某请求赔偿。

(二)物权公示的效力

  第一,财产取得的效力,即公示决定了财产权利的设定和变动是否生效。双方当事人只是签订买卖、赠与、互易等财产转移合同还是不够的,只有最终完成公示(不动产为过户登记、动产为交付)时才能确定地取得财产。换句话说,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买卖合同时,哪个卖主率先完成登记,他就能在竞争中占有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公示作为财产取得的效力也有例外。比如《物权法》第24条、158条、188条、189条等都规定财产设定或转移的合同一旦有效成立,财产取得即发生效力,不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例外规定是为了提高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效率,不至于是交易因为繁琐的登记程序而搁浅。

  第二,权力正确性推定效力。即法律规定公示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为正确的不动产物权,并依法予以保护。比如,李四的家里有一幅古字画,挂在李四家里的墙上,第一次去李四家里的人见到该幅古字画,第一反应就是这幅字画是李四所有的。如果李四将这幅字画借给了张三,张三也挂在他的家里,别人就会以为该幅字画是张三家的财产。可见,公示的这种效力使得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

  第三,善意保护效力。即物权受让人基于对物权公示形式的信任,而与通过公示表现出的权利人,如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或实际占有动产的人,签订财产转移合同,即使该登记是错误的或实际占有人只是暂时替别人保管动产,物权受让人仍然能够按照预期的目的取得物权,只要他不是恶意的,即只要他并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公示的权利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

法眼点睛
  在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登记发生错误,也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现象,但对第三人来说,他只能相信登记而不能相信其他的证明。所以,登记对任何第三人来讲都是正确的,这就是所谓权力的推定性规则。

  如果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第三人相信登记所记载的内容,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也仍然应当推定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

  在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或者依法向登记机关请求更正。但在变更登记以前,第三人因为信赖原来登记的内容而从事交易,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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