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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知识

3、物权法定原则

生活实例
  小毛与老张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约定,小毛将其所有的门面房的使用权长期装让给老张,老张给付30万元。合同签订后,老张按约给予了30万元给小毛。三年后,老张将门面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老李。经查明,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显示,该门面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小毛。小毛要求老张解除其与老李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老李归还该门面房。老张抗辩说,自己对小毛的门面房拥有“长期使用权”。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长期使用权看似归属于用益物权,但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类型。因此,老张以长期使用权来抗辩不成立。

  实际上,该案例中,老张与小毛的协议是一份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老张拥有对小毛门面房的租赁权,但能否转让门面房的使用权涉及到租赁权的让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涉及特殊的人身信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不经出租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出租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本案中,老张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小毛的同意,小毛可以要求解除与老张的租赁合同,并可要求老李归还该门面房。

(二)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物权类型法定,即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例如,在法律只规定了动产质权而没有规定不动产质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得以约定设立不动产质权。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的具体内容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当事人不得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法眼点睛
  在此需要注意,物权法定的“法”就是指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做严格的限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都非本“法”,它们皆不具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地位。也就是说,他们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另外,本“法”主要是《物权法》,但是不限于《物权法》,物权法之外的法律皆具有规定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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