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版权声明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法律法规总汇 典型案例追踪 聚焦社会百态 守夜在瞭望塔 关注演变瞬间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论坛
婚姻家庭论坛 劳动争议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律师卡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本站公告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聘请律师专线电话
010-8256 2536/2537/2772
(工作时间)
010-8256 6733,13381063369
(其他时间)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位置图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
(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
新起点嘉园10号楼308室
律师卡会员点此留言或交谈
(限律师卡会员)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站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2009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2009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2009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2008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2007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中国消费维权法律援助指定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搜索引擎
MSN 搜索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物权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九章 抵押权

29、再抵押与重复抵押

生活实例
  2007年10月,某加工厂向农业银行借款 20万元。现借款到期,加工厂无力偿还。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以及按逾期利率,加工厂以厂房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据评估,厂房价值是50万元。

  另外,加工厂借李某 20万元。2008年1月,加工厂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双方同时约定:本息合计欠 25万元,由加工厂将厂房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理论上及各国立法上,都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次出抵权。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次出抵权,以同一财产抵押担保两个以上债权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再抵押,一种是重复抵押。

  本案中,由于厂房价值为50万元,高于两次抵押担保的债权总和。此时的抵押行为实际上是即所谓的“余额再抵”,又称“再抵押”或“复合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对此,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就本案例而言,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两个抵押权均是成立的。

 (二)抵押权竞存的效力

  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根据抵押物的性质与种类的不同,分别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这就产生了依法必须登记的和可自愿登记的两类抵押权,抵押权的竞存,即有登记的抵押权竞存、未登记的抵押权竞存、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竞存三种类型。《物权法》第199条对这三种类型的抵押权竞存的效力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一,对于均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按照《物权法》第199条第1项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对于登记的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按照《物权法》第199条第2项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第三,对于均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竞存。《物权法》第199条第3项规定,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眼点睛

  所谓的“余额再抵”,又称“再抵押”或“复合抵押”,即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

  但是对于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部分(含部分相同)重复设定另一抵押,即所谓的“重复抵押”,此种情况是否允许,理论上及立法上则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态度。多数国家的立法上并不否定重复抵押的效力,而是通过规制抵押权的顺位来解决竞存的抵押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并原则上允许后顺位的抵押权于一定条件下升进其位次。

  在我国,重复抵押是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物权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40例):

>>返回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Google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