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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规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颁布日期〗1985.04.05

  联合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的会议,
  1. 认识到科学技术对一切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加快发展所起的根本作用;
  2. 确信技术是人类进步的关键,确信各国人民有权为提高其生活水平而受惠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3. 铭记联合国大会及其他机构,特别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与发展的有关决议;
  4. 承认促进技术的正常转让与发展以加强一切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能力的必要性,承认通过在此领域内的自身努力,作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进程中的决定性步骤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的必要性;
  5. 渴望为了和平、安全和民族独立以及一切国家的利益来推动国际科学技术的合作;
  6. 努力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增长,并为一切国家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不论其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
  7. 承认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领域中具有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别待遇的需要;
  8. 注意到有必要增进技术情报的交流,特别要使取得有选择的技术的可能性方面以及关于选择符合发展中国家特殊需要的合适的技术的情报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交流;
  9. 确信一部行动守则将有效地帮助发展中国家选择和获得并有效利用适合需要的技术,以进一步提高经济水平、改善生活条件;
  10. 确信一部行动守则会有助于为推动依当事人间相互协议和对各方都有利的条件进行国际技术转让创造条件。
  11. 考虑拟订的条文,见附录A和B。
  12. 考虑拟订的条文,见附录A和B。
  第一章 定义和适用范围
  1、 1. 为本行动守则的目的:
  (1)"当事人"系指任何公法或私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个人和集合体,如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Corporations,Com-panies)、商号(firms)、合伙及其他组织,或由它们组成的任何联合,不论它们是由国家、政府机构、法人或个人建立、所有或控制;不论它们在何处经营;也不论它们是从事通常视为商业性质的国际技术转让的交易的国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地区及其地区组织。"当事人"一词除包括上述实体外,还包括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合营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不论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如何。
  (2)"受方"系指在一项技术转让中获得使用或利用的许可,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项财产或非财产性质的技术,以及或者与此相关的权利的当事人。
  (3)"供方"系指在一项技术转让中许可、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一项财产或非财产的技术以及或者与此相关的权利的当事人。
  1、2. 本守则下的技术转让系指制造某件产品、应用某种制作方法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仅涉及货物销售或租赁的交易不在此列。
  1、3. 技术转让交易如以上1、2段所述系指当事人之间有关转让技术的安排,特别是指下述安排之一:
  (1)一切形式的工业产权的让与、出售和许可。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当其非技术转让之一部分时,不在此列;
  (2)提供可行性报告、计划书、设计图、模型、说明书、指南、配方、基本的或具体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和培训设备、以及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服务及员工培训等技术知识和专家知识。
  (3)提供工厂设备的安装、操作及运行所必需的技术知识和交钥匙工程;
  (4)提供获取、安装及使用已经以购买、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半成品)和/或原材料所必需的技术知识;
  (5)提供工业与技术合作协议的技术内容。
  1、4. 国际技术转让交易。
  1、5. 行动守则应普遍适用于进行技术转让交易的一切当事人,以及一切国家和国家集团,不论其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
  1、6. 地区性国家集团。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2. 行为守则基于下列目标和原则:
  2、1. 目标
  (1)制定普遍公平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间及有关各国政府间关系的基础,同时考虑到他们的合法利益,并对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标的特殊需要给予应有的承认。
  (2)促进当事人间及其政府间的相互信任。
  (3)鼓励交易各方当事人应在谈判地位均等、任何一方不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交易,尤其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时更应如此,以便达成彼此满意的协议。
  (4)便利和促进技术情报、特别是关于替换技术的情报的国际流通,作为一切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评价、选择、修改、发展和利用技术的前提条件。
  (5)便利和促进财产及非财产性技术的国际流通,以加强一切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力量的稳固增长,增加它们在世界生产和贸易中的参与。
  (6)增进技术对识别和解决一切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社会经济问题的作用,包括发展国民经济基本因素的作用。
  (7)通过制定国际准则,便利国内有关技术转让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通过及执行。
  (8)促使在涉及技术转让各种不同因素,例如就技术交易进行技术上,机构设置上和财务上的估价所需要的情报方面的分项工作做出适当安排,这样可以避免作出不适当或不必要的一揽子安排。
  (9)具体规定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应该〕〔应当〕避免做的限制性〔商业〕措施。
  (10)列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一些适当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考虑到它们的合法利益及谈判地位的差异。
  2、2. 原则
  (1)行为守则普遍适用于技术转让领域。
  (2)各国有权以符合其国际义务的方式并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便利及规范技术转让,鼓励相互一致,公平合理的前提和条件下的技术转让。
  (3)便利和规范技术转让交易,应当承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包括对外政策和国家安全的要求)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4)各国应当就国际技术转让进行合作以推动整个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这种合作应无碍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任何差异,此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的稳定和进步、增进各国的共同福利和摒弃基于上述差异的歧视行为的国际合作重要因素。对本守则绝不可作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遵奉此规定采取的行动有损害或相背离的解释。在技术转让中理应按照本守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待遇。
  (5)技术转让交易当事人各自的责任与非作为当事人的政府各自的责任之间,应当明确区分。
  (6)技术供方和受方的共同利益应不断增长,以维持和促进国际技术流通。
  (7)便利和增加在相互一致、公平合理前提和条件下取得技术的机会,这是技术转让和发展过程中的根本要素,对发展中国家尤为如此。
  (8)承认对依国内法授予的工业产权权利的保护。
  (9)技术供方在技术受让国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适当考虑到该国声明的发展政策和优先项目,并努力对受让国的发展提供实质性帮助。双方当事人在相互接受的前提和条件下谈判、签订和履行技术转让协议的自由,应基于对上述原则及本守则规定的其他原则的尊重。
  第三章 技术转让交易的国内法规
  3. 1、 各国在通过技术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以及依形势变迁而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时,有权采取如本章3.4段所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当:
  (1)承认技术流通与许可和接受此流通的条件之间的密切关系;
  (2)为国际技术转让促成一个优惠有利的环境;
  (3)公平地考虑所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鼓励和便利技术转让在合意、公平合理并考虑到本守则原则和目标的条件下进行;
  (5)考虑到决定交易特点的不同因素,如当地条件、技术的性质和从事交易的范围;
  (6)与各该国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3.2、 各国采取的措施,包括主管行政部门的决定,应当遵循法律程序的惯例和本守则原则、目标,公正、平等地在同一基础上对所有当事人适用。法律规章应当明确、公开、易得。在适当范围内,关于主管行政部门决定的相应情报应当公布。
  3.3、 采用立法方式保护工业产权的每个国家应当考虑到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应当保证有效保护依其国内法律授予的工业产权权利及其国内法承认的其他有关权利。
  3.4、 就规范技术转让的流通和后果,包括技术交易的财政和技术方面,以及就行政管理的形式和方法所采取的措施可以涉及:
  财政
  (1)外汇支付和汇兑的货币法规;
  (2)国内信贷条件和融资便利条件;
  (3)可转让的支付;
  (4)税收待遇;
  (5)价格政策;
  重议
  (6)技术转让交易再议的前提条件和客观标准;
  技术
  (7)技术转让交易及支付各部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8)有助于当事人谈判的对技术转让交易的分析和估价;
  (9)当地和进口部件的使用;行政管理的形式和方法
  (10)技术转让交易的估价、谈判及登记;
  (11)技术转让交易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12)国内受让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丧失;
  (13)对可能将国内企业排挤出国内市场的涉外合作协定和协议的规定;
  (14)确定外国企业的活动范围并在此范围内选择从事技术转让的途径、方法和组织形式以及规定技术转让交易的事前批准和追加批准及登记;
  (15)确定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技术转让法律规章和行政决定的交易的法律后果;
  (16)制定或加强旨在执行和适用行为守则及国内有关技术转让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行政措施;
  (17)开通技术转让领域情报和经验的国际交流的适当渠道。
  第四章 〔技术转让行为和安排的规则〕〔限制性商业做法〕〔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性商业做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限制性商业做法列举)
  1、 〔排他的〕**回授条款
  要求受方在排他基础上,〔或者〕*在无供方补偿或互惠的条件下,而将源于受让技术的改进技术转让给或回授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企业;或者当这种做法构成供方对其支配市场地位的滥用时。
  2、 对有效性持异议
  〔不合理地〕**要求受方不能对转让中包含的专利及其他形式的发明保护的有效性或者对供方声明或取得的其他这类转让标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承认任何因这样的异议引起的涉及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应由适当的适用法律以及与此法律一致的协议条款来确定。
  3、 排他交易
  非为保证合法利益的获得,特别是非为保证转让技术的保密性或者保证全力帮助或促进的义务所必需,而限制受让方就有关相似或竞争性技术或产品签订销售、代理或制造协议或者取得竞争技术的自由。
  4、 对研究的限制
  〔不合理地〕**/***限制受方从事旨在吸收和修改转让技术以使其适于当地条件的研究和发展工作或者制定实施与新产品、新工艺或新设备有关的研究和开发方案。
  5、 对人员使用的限制
  在为保证技术转让的效率及使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需的期限外,或者在此期限后当充分培训的当地人员可以找到或当地人员已被培训的情况下,或者对技术受让国人员的使用不利的情况下,〔不合理地〕**要求受方雇用供方指派的人员。
  6、 固定价格
  〔不公平地〕**强迫受方在技术转让所及的相应市场内就使用供方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遵守价格规则。
  7、 对修改的限制
  〔不合理地〕**阻止受方修改进口技术以适应当地条件或对之进行革新,或者当受方基于自己的责任并且在没有使用技术供方的名字、商标、服务标记或商名情况下进行修改时,强迫受方采用其不愿采用或不必要的设计或规格变动,除非这种修改不适当地影响到提供给供方、供方指定的人或其他被许可人的产品或制造产品的工艺,或者被用作供应供方客户的产品的零部件。
  8、 排他的销售或代理协议
  要求受方授与供方或其指定的任何人以专卖权或独家代理权,除非在从合同或制造协议中当事人各方同意由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人来分配技术转让协定下的全部或部分产品。
  9、 附带条件的安排
  〔不当地〕**迫使受方接受其不愿接受的额外技术、将来发明及改进、货物或服务,或者〔不当地〕**限制技术、货物或服务的来源,以此作为购买供方要求提供的技术的条件,而该技术并不是当受方使用供方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或其他标记时为保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所必需的,也不是当充分达到部件的规格有困难或涉及到公开非包含在协议中的额外技术时为完成某项已被担保的特殊性能义务所要求的。
  10、 出口限制
  11、 共享专利或交叉许可协议及其他协议
  以技术供方之间的共享专利或交叉许可协议或其他国际技术转让交流协议中对地域、数量、价格、客户或市场的限制,不当地减少受方接近新的技术进步的机会,或者导致滥用某一行业或市场的支配力量,从而造成对技术转让的不利影响。附于合作协议的适当限制,如合作研究安排,不在此列。
  12、 对广告宣传的限制
  〔不合理地〕**规定对受方进行广告宣传的限制。但是,当广告宣传利用了供方的名字、商标或服务标记、商名或其他标记时而为防止损害供方的商誉或信誉所必需的,或者供方当可能由其承担产品责任时基于避免此责任的合法理由所要求的,或者适当情况下为了安全的目的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或者为了保证转让技术的保密性所必需的对广告宣传的限制,不在此列。
  13、 工业产权权利有效期届满后的付款义务和其他义务
  因继续使用业已失效、被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工业产权而要求付款或强加其他义务。承认对任何其他问题,包括就技术的其他付款义务,应依照适当的适用法以及与该法一致的协议条款来解决。
  14、 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的限制
  第五章 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合同谈判期间和合同有效期间的一般条款
  5. 1、 双方当事人在谈判和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配合当事人所在各国,特别是技术受让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谈判、签订和履行技术转让协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的商业做法,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应当认识到特定的环境,主要包括技术发展阶段、当事人的经济和技术能力以及当事人之间
  谈判阶段
  5. 2、 当配合本章所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时,各方当事人应在技术上、商业上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考虑包含在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的要求,于适当情况下,例如供方所为的额外费用、努力或事项与受方国家政府宣示的该国官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明显有关时,应给予充分补偿。这些事项应特别包括:
  (一)利用当地可取得的资源
  (1)订立特别条款,规定使用由预约的技术受方指派及随后提供的经充分培训的或其他合适的当地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从事有关工作规定培训由预约的技术受方指派及随后提供的具备适当技能的当地人员;
  (2)订立特别条款,规定利用当地可获得的材料、工艺、专门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以及由预约的技术受方所确认并随后提供的其他资源;
  (二)提供技术服务
   订立特别条款,规定在转让技术的引进和操作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
  (三)公开情报
  应预约受方的请求,预约供方应当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公开有关转让技术要素的情报,例如对预约供方的发盘作技术上、社会风俗上及财务上的估价所必需的情报。
  5. 3、 商业谈判做法
  在就一个技术转让协议进行谈判时,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的商业做法,因此:
  (一)预约当事人双方
  甲、公平合理的前提和条件
  (1)应当本着诚信原则进行谈判,以达成含有公平合理之商业条件的协议,包括有关付款如特许权使用费、提成费和其他报酬的协议;
  (2)要价或报酬应当公平合理,并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应当规定到此种程序,即受方能够将其与可能了解到的在相似条件下转让其他类似技术的价格或报酬加以比较,从而鉴定其是否公平合理;
  乙、有关情报
  应当考虑在适当程度内将有可能影响到预约技术转让的前手安排的内容通报对方的请求;
  丙、秘密情报
  应当遵守法律的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为得自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情报保密,并且只为估价预约当事人的发盘或要求或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目的利用得自该预约当事人的秘密情报;
  丁、谈判终止
  在谈判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断定不能达成令他满意的协议,可以终止谈判;
  (二) 预约受方
  有关的情报
  应当就与谈判中的特定的技术转让与利用有关的情况,包括受让国技术条件、官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立法,及时向预约技术供方提供有效的特定情报,只要这些情报为供方履行其在本章下的义务所必需;
  (三)预约供方
  有关的情报
  (1)应当及时向预约技术受方公开为供方实际所知的任何原因,由于此原因,所提供的技术,当按照协议草案中的条件被使用时,将不符合技术受让国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特别要求;公开早已为供方所知在特定个案中的相应原因或已特别引起他注意的任何原因;公开为供方所知与使用的技术及利用此技术生产的产品有联系的任何严重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危险;
  (2)应当尽其实际所知,向预约技术受方公开供方授予权利的资格或提供协议草案规定的协助和服务的资格之上附加的任何限制,包括直接对被转让权利的存在或效力有不利影响的未决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提供附属设备和零部件
  (3)应当依方便程度,考虑受方的请求,在规定期间内向受方提供供方生产的而为利用转让技术所必需的附属设备和零部件,当没有其他货源时尤为如此;
  协议有效期间 概述
  5. 4、 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按照5.1段条款,规定可被双方接受的合同义务,包括与支付有关的义务,此外,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包括:
  (1)获得改进技术的途径
  在规定期限或协议有效期内获得协议下转让技术的改进技术的途径;
  (2)保密责任
  (3)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4)对技术的描述
  技术供方关于技术与技术转让协议中的描述相一致的担保;
  (5)适用性
  技术供方担保,技术如果按照供方依协议提供的专门说明书来使用就适合于双方当事人商定并在协议中规定的产品制造或服务;
  (6)对转让技术的权利
  技术供方声明,在协议的签订日,据其所知不存在第三方的有效专利权或对发明的类似保护,以致于按协议规定使用技术将对其造成损害;
  (7)质量标准和商誉
  技术受方承诺,当协议包含对供方商标、商名或相似的商誉标记的使用时,遵循双方商定的质量标准,双方当事人承诺,避免采取蓄意损害对方商誉或信誉的行动;
  (8)性能担保
  供方同意担保的技术性能特色的相应规格,包括达到这种特色的规格条件,断定是否已符合这种性能的具体方法,以及没有达到这种性能的后果;
  (9)文件的交递
  供方承诺,为协议的条款明确限定的特别目的而求诸供方的有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数据资料,将及时转交,并为上述目的如所商定那样准确全面;
  (10)培训员工以及提供附属设备、零部件
  当进行5.2段(一)之(1)和5.3段(三)之(3)下的谈判时,应依谈判结果适当拟定有关提供员工培训并提供附属设备和零部件的条款;
  (11)责任
  对各方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技术转让协议下的义务所引起的责任包括损失、损害或侵害问题的处理。
  第六章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
  6. 1、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和问题,发达国家政府为便利和鼓励发展中国家建立并加强其科学技术能力以协助并与其合作努力实现其经济和社会目标,直接地或通过合适的国际组织,除其他措施外,应采取适当措施:
  (1) 为发展中国家有机会得到有助于这些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技术的有效情报提供便利,这些情报包括技术的效力、对技术的描述、技术所在地,并尽可能包括技术的近似费用;
  (2) 使发展中国家有最自由最充分的机会获得不经私人决定即可转让的技术;
  (3) 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增进发展中国家获得经私人决定方可转让的技术的机会;
  (4) 协助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尽可能为其获得科学及工业研究的有效资料提供便利,以对现有技术进行评价和修改,提高该国的技术水平;
  (5) 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其科学技术资源,包括建立和提高革新能力;
  (6) 通过创立和援建实验室、试验设施和培训及研究机构,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技术力量,特别是国民经济基础领域内的技术力量;
  (7)合作建立或强化国家、地区和/或国际机构,包括技术转让中心,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和发展为形成、提高和增强其技术能力,包括工厂的设计、建造及运行,所需要的技术和技能;
  (8)鼓励对研究和发展内容、工程和设计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现实条件和要素秉赋;
  (9)合作采取措施,在双边和多边范围进行的特定的经济和其他发展项目中进一步利用发展中国家人员和机构的管理、工程、设计和技术经验
  (10)鼓励对发展中国家的人员进行培训。
  6.2、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协助推动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时,直接地或通过合适的国际组织,应当考虑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下列要求,以作为发展援助和合作计划的一部分:
  (1)在发展援助和研究交流计划下提供专家,以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民族技术的发展;
  (2)对从事民族技术开发或从事转让技术的修改利用的发展中国家研究人员、工程人员、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提供培训;
  (3)就制定和实施旨在便利技术转让的法律规章方面提供协助与合作;
  (4)对发展中国家旨在发展和修改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新技术及现有技术的计划提供支持;
  (5)按照比普通商业信贷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信贷,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包括技术转让交易在内的既定发展计划时获得资本和中间商品,从而减少计划的费用,提高发展中国家取得技术的质量;
  (6)在制定和实施旨在避免与技术或用此技术生产的产品有联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危险的法律规章方面,提供协助与合作。
  6.3、发达国家政府应当依照国内政策、法律和规章采取措施,鼓励并尽力推动各该国的企业和组织,单独地或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组织合作,除其他努力外,还应作出下列努力:
  (1)帮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提高技术能力,包括提供受方要求的特别培训;
  (2)从事适合发展中国家需要的技术的开发;
  (3)在发展中国家从事惠及该国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增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及科学技术组织之间的合作;
  (4)协助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组织实施旨在发展和改进适于发展中国家条件和特别需要的新技术及现有技术的计划。
  6.4、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待遇应当配合针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应阶段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并要特别注意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问题和条件。
  第七章 国际合作
  7.1、各国,鉴于促进旨在加强一切国家技术力量的国际技术广泛流通的目的,考虑到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以及为了推动守则的有效实施,承认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及联合国系统的组织和机构包括本守则规定的国际常设机构之间进行适当的国际合作之必要。
  7.2、双边或多边、亚地区、地区或地区间范围内的这种国际合作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1)交换关于技术和技术替代品的效力和描述的有效情报;
  (2)交换关于探索解决涉及技术转让的问题,特别是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做法问题的经验的有效情报;
  (3)交换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国内立法发展的情报;
  (4)推动缔结为技术供方和受方政府提供平等待遇的国际协议;
  (5)进行磋商,以促使与技术转让有关的国内立法和政策在适当情况下进一步协调一致;
  (6)在适当情况下推动旨在寻求、获得和传播技术的共同计划;
  (7)推动为实现发展目标修改和改进技术的计划;
  (8)推动有利于当地技术进步的科学技术资源和能力的发展;
  (9)通过国际协定采取行动,尽可能避免对技术转让交易所产生的各项收益和付款重复征税。
  第八章 国际常设机构
  8.1、常规安排
  (1)
  (2)
  (3)接受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各国应当在国内范围采取适当步骤,履行对于守则的义务。
  8.2、国际常设机构的职能
  8.2.1、国际常设机构应有下列职能:
  (1)提供场所和拟定程序,以供各国之间就与守则有关的事项,特别是就守则的适用和进一步协调以及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进行磋商、讨论和意见交换;
  (2)从事对及于守则条款的技术转让的研究和探索并定期公布,以增进经验交流,更有效地适用和执行本守则;
  (3)征求并考虑来自于联合国系统内,特别是来自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研究成果、文件和报告;
  (4)对涉及本守则的问题和技术转让领域资料的问题以及要求各国提供的其他有关情报进行研究;
  (5)收集并公布有关守则及全面实现其目标等问题的情报以及涉及各国在国内范围为推动守则发挥效用,包括实现其目标和原则,而采取的适当步骤的情报;
  (6)以其权能所及向各国就包括守则的适用和实施在内的问题提供适当的报告和建议;
  (7)组织关于适用守则规定的座谈会、专题讨论会和类似会议,但是当涉及到常规预算外的资金筹措时,须征得贸易和发展署的同意;
  (8)每年至少一次就其工作情况向贸易和发展署提交报告。
  8.2.2、国际常设机构在履行职能时,不可充任仲裁庭的角色或者就与某个技术转让交易有联系的个别政府或当事人的活动通过判决。当某个技术转让交易中的当事人间发生争议时,国际常设机构应避免介入。
  8.2.3、国际常设机构应当制定处理有关保密性问题所必需的程序。
  8.3、修订程序
  8.4、秘书处
  国际常设机构的秘书处即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的秘书处。应国际常设机构的请求,秘书处应向其提供研究报告、文件和其他情报。秘书处应当依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国内范围适用守则过程中提出的请求,以人力物力所及,通过相应的服务机构同这些国家进行磋商并提供协助。
  8.5、总则
  第九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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