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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5.禁止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

生活实例
  甲毕业后应聘一家外贸公司乙公司。乙公司在与甲订立劳动合同时,提出一个条件:甲需缴纳保证金2000元,否则将拒绝与甲签订劳动合同;甲无奈之下缴纳了2000元保证金,与乙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

  后来听一个学法律的同学讲,企业收取保证金的作法是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于是甲向乙公司索要其缴纳的2000元保证金,乙公司拒绝,并以解除劳动合同为要挟。

关键词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主体,不得向其中任何一方加以过重的负担。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都是向劳动者强加不平等的义务。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这是一种不合法的作法。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拒接交纳者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对交纳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强力保护,但是用人单位仍然出现违法行为,说明法律应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第8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上述案例中,乙公司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让甲被迫交纳2000元的保证金,显然是有违自愿原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眼点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比,始终处于强势地位;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可以利用其强势地位,逼迫劳动者交纳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这是违背公平与自愿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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