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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4.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

生活实例
  甲某在一次招聘会上应聘乙企业的某岗位,但是乙企业尽在其招聘简章上注明了工作地点与工种,包食宿,工资面议,甲某迫于生计,就答应为乙企业工作。后甲某被告知每日需工作十小时,每晚加班两小时;而且,甲某发现在加工其中某些电子元件还有可能产生辐射。因此,甲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乙企业不予。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假如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双方签订之合同全部无效或为部分无效,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强势一方,在用人单位的情况与岗位信息等方面信息严重不对称,劳动者缺乏有效途径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的了解。

  为使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有必要让劳动者获悉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情况。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此项义务,在于:
  ⑴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岗位信息与单位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⑵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告知劳动者,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方告知;
  ⑶必须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让劳动者及时了解所需信息;
  ⑷需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例如:工作环境是否存在放射性原件,以及粉尘、空气污染等等。

法眼点睛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用人单位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劳动者需要了解的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故意隐瞒事实,伪造文件等欺诈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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