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劳动合同纠纷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特别规定

38.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生活实例
  甲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按照乙公司的安排到其他企业从事零部件组装工作。乙公司支付甲工资报酬以用工单位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准。其后,乙公司与某机械加工企业丙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丙公司以800元/人/月的标准向乙公司集中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由乙公司负责发放。但是,乙公司以700元/人/月的标准向甲发放月工资。

  甲要求查看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关于工资的约定,被乙公司以涉及商业机密为由加以拒绝。甲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

关键词解析
  实践中,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由于自身实力或者法制意识淡薄等原因,很少承担起用人单位的责任,如将招聘工作直接委托给用工单位,在接受单位完成招聘工作后,只是补签劳动合同。

  平时对劳动者很少关心,除了每年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外,几乎没有什么联系,更没有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工作结束后,劳动合同也自动结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与接受单位都表示不满。甚至劳动者认为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什么关系,双方之间缺乏基本的沟通。

  有的接受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只知道收取管理费,其他一律不管,相反接受单位为了稳定员工队伍,履行了很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能,非常不公平。

  运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将工资、社会保险等都规定清楚,同时与接受单位都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两个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动者被接受单位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还要与接受单位谈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向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动者获取一定的利润,用工单位通过以低于直接聘用劳动者的成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来增加利润。劳动者成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利益共同体,可以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达成“双赢”。但是,获取最大的利益是天性;此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就可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通过互相串通,欺瞒隐报某些真实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这是增大劳务派遣协议的透明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暗箱操作;另一方面,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是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各自单方面增加劳动者的负担,从劳动者身上非法获益。

  本案例中,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约定甲的工资水准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准。而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800元/人/月,乙公司发放给甲的工资为700元/月,即乙公司非法扣去100元/月/人;并且,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开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上两种做法均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60条相关规定,应予以改正。

法眼点睛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均以劳动者为基础获得各自的利润收益,为防止劳务派遣公司或者用工单位为了追求各自利润的最大化,而把成本的降低转嫁给劳动者,进行暗箱操作,劳务派遣公司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无限制地利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就必须将劳务派遣协议所涉及的“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事项向劳动者公开。并且,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合同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63例):

>>返回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