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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2. 劳动者无需通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生活实例
  应届毕业生甲被某钢铁公司乙公司录用,作为一线生产指导,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2007年8月,乙公司总经理由丙担任,丙是从乙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委派下来的,担负整理乙公司呆账坏账的重任;丙对钢铁冶炼业务并不十分精通,但丙刚愎自用,经常到一线指导生产。甲对丙的工作热情很是佩服,但丙经常对钢铁冶炼流程进行干预,甲表示反对,但又只得服从。

  2007年11月,由于丙的错误指挥,强令工人冒险取高温熔化的铁水,致使5名工人严重烧伤。甲见丙总是这样强令违章作业,担心迟早危机自身,于是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人身自由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顾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从事危险作业,不仅是对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的漠视,也是对劳动者作为企业一份子应有的对工作环境、工作方法的建议权的践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向用人单位出卖脑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来换取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同时具备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各方面的建议权,有权利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环境、生产秩序和程序做出批评建议。

  上述案例中,作为一线生产指导,甲比丙更了解生产规范,更有对生产程序、生产秩序的发言权。丙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应听取下属的意见,而不是刚愎自用,瞎指挥;同时丙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的言行代表了乙公司的态度,也就是说,丙的瞎指挥,乙公司的决策层不加以制止或干涉,则丙的行为等同于乙公司的行为。乙公司违章作业,强令冒险作业,已经危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甲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眼点睛
  在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等违背劳动者意志或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情形时,劳动者无需遵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在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时候,应寻求法律援助。包括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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