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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朱寿全主任律师 栗振涛律师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生活实例
  (1)甲系某市企业服务局一名聘任制公务员,因其认为行政工作不适合自己,而有下海经商的念头,遂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单位则认为甲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离职前缴纳违约金。

  (2)2008年,某地夏天的持续高温天气达30多天。年已65岁的甲应邀在某物业公司做车棚管理员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口头承诺甲,从2004年10月起每月工资800元,后逐年增加至2008年11月的1010元。

  尽心尽职的甲根据《停车须知》为业主提供了看管车辆防盗的正常服务,物业公司每月支付了工资。为了车辆安全,甲天天食宿在地下车库内,而甲所在的车库没有通风设备,一米深的小半地下车库既潮湿又闷热,物业公司却没有支付高温津贴,而其他的员工都发放了不同数额的津贴,唯独没有向甲发放。为此甲与物业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10月初,甲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08年6月28日至8月28日期间的高温季节津贴360元。物业公司认为,甲从事的车棚管理员工作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上班,且甲是退休后从事工作,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请求法院驳回。

关键词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在案例(1)中,某市企业服务局错误地理解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服务局属于行政机关,甲系其工作人员,故甲与企业服务局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甲与企业服务局的法律关系适用公务员法,被排除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之外。

  在案例(2)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因此甲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甲退休后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即特殊劳动关系,但特殊劳动关系并不完全排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本案中所涉及的劳动保护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因此,根据甲工作场所的特定环境,气象报告的2008年6月28日至8月28日期间高温天气为30天计算,酌定甲高温津贴应为300元。

  根据《劳动法》第2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意见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适用劳动合同。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为适应调整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弥补劳动法在调整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不足,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与其所在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纳入了本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地域范围限制在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

法眼点睛
  依照本条规定,大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均可适用《劳动合同法》。公务员以及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其与所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公务员法》;因此,不必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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