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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

9、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程序

生活实例
  李小姐2002年开始从四川省农村到浙江省某企业的打工,她所在的企业为包括她在内的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她勤奋好学,吃苦耐劳,因此工资逐年提高,她一直在这家企业安心工作。随着年龄的增长,她在当地成了家。2007年生育一子。生育后,她所在的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补偿等费用。但被告知,因为李小姐不具有浙江省常居户口,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偿等费用。李小姐经向律师咨询得知: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浙江省内的企业和职工都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并不要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必须具备浙江省常居户口;李小姐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但她应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关键词解析
  李小姐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拒绝支付,李小姐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所谓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而产生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同)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属于上述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本案中,李小姐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李小姐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眼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社会保险行政争议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在规定期限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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