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失业保险
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
生活实例
张先生是广东某公司人事部经理,他所在公司的员工有的户籍与公司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他向律师咨询:这部分员工如果失业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键词解析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的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从广东省和北京市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广东省和北京市只是规定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但在同一省(市)内时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