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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

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临时工”的社会保险

生活实例
  刘某1999年2月开始在农机印刷厂工作,但一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8月,农机印刷厂停产解散,此前工厂一直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工厂解散时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办了社会保险。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包括刘某在内的10余名职工则没有为其办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刘某等人找工厂负责人要求工厂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工厂负责人称,工厂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你们是临时工,工厂不应当为你们办理社会保险。刘某等人向律师咨询,工厂是否应当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
关键词解析
  工厂应当为刘某等人办理社会保险。工厂负责人以工厂没有与刘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办理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厂是否应当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并不是工厂是否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工厂与工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从本案的情况看,刘某等人显然与工厂形成了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等人就是企业职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列》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应该为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工厂应当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

  工厂负责人以刘某等人是临时工为由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也是不能成立的。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的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由此可见,刘某等人应当和其他职工一样享有要求工厂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

法眼点睛
  城镇企业的职工都有权要求企业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第一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就有权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另外,自劳动法实施后,根本就不存在“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无论是否试用期用工,劳动者都有权享受企业职工的待遇,有权要求企业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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