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最受欢迎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全国优秀律师、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版权声明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法律法规总汇 典型案例追踪 聚焦社会百态 守夜在瞭望塔 关注演变瞬间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论坛
婚姻家庭论坛 劳动争议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律师卡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本站公告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聘请律师专线电话
010-8256 2536/2537/2772
(工作时间)
010-8256 6733,13381063369
(其他时间)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 位置图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
(苏州桥下西行200米路北)
新起点嘉园10号楼308室
律师卡会员点此留言或交谈
(限律师卡会员)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搜索引擎
MSN 搜索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社会保险纠纷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 副主编:王爱民 策划:丁国文 撰稿:程卫民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社会保险综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生活实例
  某公司的员工在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现,公司一直按自己的基本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而自己的基本工资只占本人每月实际工资较小的一部分,员工经向其他企业的职工了解,其他企业的职工有的和他们一样按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的按职工本人上月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有的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员工想知道究竟怎样确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又是如何确定的?
关键词解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七、八条规定了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即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第二部分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 劳动部)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起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以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综合上述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种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是一致的。即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1)对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对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对单位派往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出境(国)上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法眼点睛
  1、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其中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通常所讲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公司以个人基本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依法纠正;2、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社会保险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79例):

>>返回社会保险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Google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