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站通用网址: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中国百强大律师2010品牌中国律师行业年度人物2010中国最具影响力年度新闻人物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2009中华之魂十大先锋人物2009榜样中国十大榜样人物2009中国骄傲十大领军人物2008创业中国十大风云人物2007和谐中国十大杰出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房屋买卖纠纷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王爱民律师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72、房屋买卖中的一房两卖

生活实例
  假设王先生交了定金要买一套二手房,等凑好首付款要办手续时,房主说别人掏钱多,卖给别人了,或者房价上涨需要多掏钱;再假设,王先生订购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等到交房那一天,却发现房子已经被开发商又卖给了别人并已经办理了房产证。这些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我们本书中就选取了几个这样的案例。这种事情很是让人恼火,但是如果王先生做了预告登记,房主或者开发商和另外一家买房者是无法进行过户手续的,这套房子就必须卖给王先生。房主和开发商想要涨价的如意算盘也终将会成为一场空,房主必须按交定金时的价钱把房屋卖给王先生。
关键词解析
  "一房两卖"是指开发商或者房屋所有者把已经和别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又暗自卖给别人的违约行为。"一房两卖"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后再行出售,二是签订合同尚未办理房产证后再行出售未办理房产证的,三是签定合同尚未办理房产证后再行出售且办理房产证的。这些现象时有发生,对买房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侵害,也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一房两卖"往往是在买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而这种情况在房屋交付前是难以被发现的,等一朝发现,往往是既成事实了,买房者大多很被动,难以扭转局面。特别是针对上述三种情况的第三种,在后来买方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与房主的第一签约人就很难再实现房屋的所有权了。

  预告登记是一种为将来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可以防止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这一规定出台后,买方在与卖方签订有关房屋买卖的协议以后,可以要求卖家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如果卖家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那么买方可以自行前往办理。通过法律保障自己对房屋所有权的优先权(笔者以为确切讲可以说是"所有权的实现优先权"),防止卖家在一段时间后违约抬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有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开发商如没经过购房人同意,再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各地陆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比如,北京市于2009年2月2日就发布了《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根据规定,要进行预告登记首先必须在购房合同中进行约定,或者与开发商另行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好,则不能进行预告登记。申请预告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买卖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如果是买房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买卖双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买房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眼点睛
  以前人们习惯把房产证作为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凭证,现在又有了“预告登记”制度,那么房产证还有哪些作用呢?房产证可作初步证据。房产证是房管部门发给业主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作用。但根据物权法,它只是登记簿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实践中,房产证仅仅具有初步证明的作用,并不具有最终决定产权的功能。发生纠纷时,如果出现"一房两证"的情况,登记簿就起了决定性作用,否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就是业主。当然,大家也不必担心,有人移花接木损害自己的权利,如果我们把自己买房时候的各种文书和票据保存好,即使登记机关给骗子登记了也是错误的登记,错误的登记当然一定要改过来的,如果登记机关有过错,我们也一定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房屋买卖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76例):

>>返回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