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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指南

解读《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一、申请购买
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优先配售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中,有如下8种情况可优先配售:有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以及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

二、审核程序
申请者须接受资产情况调查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家庭须作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 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须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从正式受理开始,申请家庭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申请家庭从交表到拿到备案通知单,用时大约3个月。
  初审:街道(乡镇)住保办要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公示15天。
  复审:区、县住保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随后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特别是配售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天。
  备案:市住保办在接到区(县)复核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保办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保办向符合条件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三、轮候配售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管理办法中规定,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购房资格,但可重新参加摇号排序。同一申请家庭只能放弃两次购房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配售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米方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的,按全额配售面积标准配售;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对无房家庭原则上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超出配售标准的面积需在产权证上注记。腾退原房的,按无房户标准配售。重残家庭、重大疾病人员家庭人口不足二人的,配售面积按二人计算。

四、监督管理
通过审核家庭须每年申报收入变动
  管理办法中规定,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资格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种情况管理部门可取消保障资格
  在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三种情况可取消经适房资格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
  2、家庭人均收入、资产连续12个月以上超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

相关法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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