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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成长 系列文章:

年轻律师:合同是怎样炼成的

作者:王宇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

  何谓“朴”,朴是指未经加工的原木;何谓“素”,素是指未经染色的缟。因此,“朴素”一词向来用以形容事物的本色。今天,就让我们用“朴素”的眼光探究一下“合同”的本色。

新手的两个错误
  初入行的新手面对“合同”,特别容易犯两个错误。比如说,某老总对他说:××律师啊,我明天要就某某事谈判,你先帮我拟份合同吧。于是乎,这哥们儿还真实诚,迅速找了一些同类的格式文本,高效地套出了一份合同,给了这位客户……。错误出来了:还未对整个交易背景、前景、模式有所了解,就贸然出手,一错;自己尚未依“合同”类法律、法规提出的思路进行深入思考,就套用格式文本,放弃了磨练思维的机会,二错。详析之。
  “合同”是什么?说穿了,合同是交易各方对最终形成的整个交易模式的记载。而交易模式里,不仅仅是些基本交易条件的体现,更是“前瞻、后顾”与谈判的思想产物。因此,合同的形成一定是在交易各方充分进行信息及思想交流之后。如果尚未经过交易各方的琢磨与推敲,“合”与“同”从何说起呢?而像前面提到的客户要求,探究其本意,其更接近于向律师索要一份交易模式的谈判指导或思路。因此,这时,律师提供给他的,不应是“合同”面目出现的文本,而应是一套或几套交易模式的参考方案,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明显。首先,二者的视角不同。交易模式方案不限于一种,可以根据客户交易目的及条件的差异,区分情况,分别出具;其次,二者的内涵不同。显然,交易模式里的内容更丰富;第三,对于客户的说服力不同。贸然出具“合同”,必然招来各方的“挑眼”与责难,因为这个时段出具的“合同”根本就没有基础,内容也不可能详细,有的关键交易环节甚至是空白。这样一来,律师的工作不但无法达到客户的要求,更有可能造成客户对律师水平的质疑;而提供“交易模式方案”,不但为客户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更重要的是,律师可以站在一个良好、客观的角度,名正言顺地为客户出主意,引导客户更多地邀请律师参与到整个谈判活动中,与其共同探讨几个方案中哪个更适合本次交易。这样一来,律师的工作、水平不但不会遭到质疑,相反,更容易得到客户的信赖与认可。
  而上来就套用“格式合同”,这本身就是极偷懒的做法。新手之所以是新手,除了从业时间短之外,更重要的是,其作为律师,面对“工作标的”的思路不清晰、不完整,甚至是空白。比如说,既然要为客户提供“交易模式方案”,那么,对于那些从未接触过类似交易的新手,这种拟定“交易模式方案”的思路从何而来?一是来自“合同”类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从一个角度看其实是一种“思路”的体现:为什么这条这么规定?为什么要规定这么多条?为什么这些要规定在“总则”里,而那些却属于“分则”。这些,都是一种思路,一种对于社会游戏规范化的思路。所以,看合同法,重要地是要通过条文找思路。拟定的交易模式方案的思路二是来自“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体现的是某类交易的共性。“高朋阶梯”中有一课,叫“白纸拟约法”。即要求新手面对一个交易,只参考相关合同类法律、法规,不许参考“格式合同”,而对白纸,生生地写出“合同”来。这个过程,肯定憋得新手满头大汗,极其难受,穷尽所能,却也憋不出多少有价值的条文。没关系,就得这样,越难写越说明长进的时候快来了。实在憋不出、写不出了,找来一份“格式合同”,一对比,“啊,原来如此!”这种情绪下的记忆与感触,无法忘怀、无法替代。如此这般,多来几次,任你百炼钢,也成绕指柔。“格式合同”原本应是这样用的。
诉与非诉
  有时,听年轻律师这样说:“我只做非诉,诉讼不做”。言罢,似乎还有洋洋自得之色。谬矣。诉与非诉本不可分。不错,在“诉”的领域中,的确存在一些“司法腐败”,有时总让一些律师“很受伤”。久而久之,有意疏远这个领域的业务,更向往“非诉”的“净土”。但对于从业新手而言,如果没有打好“诉”的基础,“非诉”是做不好的。“非诉”的本质“落点”是什么?是“预防纠纷”。但如果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的“点”都不清楚的话,怎么预防?而“诉”要想做好,其实是五个因素的全面掌控:1)事实基础;2)证据留存;3)法理运用;4)庭审技巧;5)人脉。对于我国目前司法现状而言,“人脉”的存在毋庸讳言,但对于律师而言,关键在于怎么看待以及怎样对待“人脉”。总想用“暗箱”手段腐蚀拉拢裁判者,进而达到目的的做法,绝对不是吾等的追求。而通过自己对前四个要素的专业、敬业的把握,进而得到“人脉”正面、良性的认可,这才应是新手从业的标杆。因此,面对“诉”的业务,不可因噎废食,只看到一些阴暗面,而放弃这种对自身业务能力有全面切实提高的业务类型。只有能自如地处理“诉”,才能有效地解决“非诉”。诉与非诉用的都是同一套法律、法规,并无本质区别,二者互为逆向思维。而合同,恰恰需要二者的结合。从业新手在最初的几年,五谷杂粮都吃一些,才能长强、长壮。
  当用辩证法思辩时,简单事物与复杂事物同趋向复杂;而当探究本质与本色的时候,复杂事物与简单事物同趋于简单。用朴素一些的眼光看一看合同的本色,方知合同是这样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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