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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在线律师》网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实施,《在线律师》网站为此解读《物权法》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实施后将会带来的变化。

房产证登记的房主有权卖房
  过去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会败诉,最多获赔违约金。《物权法》实施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将难以奏效。
  物权法实施之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物权法实施之后,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谁是房屋的权利人,谁就有权处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判断房屋权利人的重要标准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姓名。在这里,《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在处理《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冲突时,应考虑《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法律,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首先适用《物权法》。
  夫妻一方如果想保护自己在家庭财产中的合法权利,在房屋产权证登记时就应要求作为共有权人一并登记,或者到产权登记机关追加登记自己作为共有权人。
房产证登记错误可以起诉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主要证明。过去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房产登记机关对自己的房产证登记有误,一般只能找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按照内部程序审核更正。
  《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人如果认为房产证登记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的的失误而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产登记错误一般有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登记机关失误造成错误,还有一种可能是他人利用伪造的手续办理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再有就是家庭成员之间利用其掌握的真实的原始证明将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使真实的房主或者其他共有人失去房产。
  《物权法》实施之前,当事人遇到前两种情况,一般只能够要求登记机关重新审核更正,由登记机关按照内部程序给予解决,或者以登记机关不予更正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先到法院要求对争议房产进行确权,之后凭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房产登记错误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给予救济,即当事人对房产证登记有异议而现有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的,可以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将失效。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受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起诉请求申请人损害赔偿。
小区停车位先满足业主使用
  《物权法》规定,在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开发商可以通过附赠、出售、出租的方式,与业主约定小区车库和车位的使用。但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车库和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是《物权法》颁布前讨论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不少人认为,车库和车位应该作为开发商卖房时的附属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立法者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认为,一方面开发商在建地下车库时进行了必要的投资;另一方面如果立法确认车库和车位归业主所有,则开发商作为商人在追求最大的商业利益时,会在兴建住宅时不考虑建车库和车位,最终侵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所以《物权法》在定稿时将车位的归属和使用交由开发商和业主双方约定。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约定不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形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绿地、公用设施归业主
  《物权法》实施以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在小区绿地、公用设施上做广告收益归己,或者出租小区公共地下室赚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随意挤占小区绿地挪作他用等现象非常普通,业主虽有不满但也只能进行无奈的抗争。这些公共设施的归属争议不断的状况将随着《物权法》实施而终结。《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中对小区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公共设施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利用公共设施开展经营活动,首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经营收益的利用和归属也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业主大会可以决议通过分红的方式得到收益。
预告登记遏制“一房两卖”
  过去存在大量的因为“一房两卖”而引起的纠纷,特别是房价上涨之后。“一房两卖”是开发商和二手房主为提高自己的获利空间,不惜损害买房人利益的惯用手段,但除司法解释外,法律并没有相应条款对其进行限制。
  《物权法》实施后,“一房两卖”将因为预告登记的明确规定被亮红灯。根据《物权法》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买房人可以按照约定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之后,卖房人如果再想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必须经预告登记人许可,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自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产权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效。
商业开发不能强拆
  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强拆”百姓住房的个案,曾经屡屡见诸报端。《物权法》实施之后,这一现象将成为历史。
  过去城市拆迁所适用的法律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中没有区分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为了商业利益的拆迁,所以出现了大量类似于钉子户被法院或者政府出面强拆的案例。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今后强制拆迁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建公共道路、桥梁、机场、公园、垃圾处理场等。按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今后进行商业开发的项目,如果需要拆迁,应当和所有拆迁户达成协议,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拆除居民住房。
  今后商业开发项目的拆迁纠纷法院会不会受理?至少有两种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是拆迁户和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签署了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而又单方反悔提高拆迁补偿要价,则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可以告拆迁户违约。若开发商或拆迁公司胜诉,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二是如果出现政府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出面替开发商强拆居民住房,被拆迁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政府,胜诉的几率应该会提高。
农民、业主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可起诉请求撤销
  农民承包土地或者农村分配宅基地,一般要经过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尤其是宅基地还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此类决定一经通过不容易推翻。但是时常会出现一些村民代表被贿赂或者在一些大家族势力集中的村家族代表数量较大的情况,使一些无权无势的村民利益受到侵害。
  过去,面对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其中对损害村民权益的救济,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物权法》实施之后,村民如果认为村委会分配土地和宅基地的决议不公,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
  《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村委会的决定在程序上违法或者在实体上确实有失公平,可以判决撤销。
  与新增这方面的法律条款相对应,如果有业主或者一部分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其利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业委会的决议。
丢失物品悬赏广告须兑现
  拾金不昧能否索要报酬?失主为了找回丢失物品张贴的悬赏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话题的探讨一直争议不断。《物权法》明确,丢失物品的悬赏公告应兑现。

  过去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前,关于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予以否认,拒绝承认遗失物拾得人的这一权利。但《物权法》第112条中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 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该规定表明失主为了找回财物张贴的悬赏公告,其本身具有约束力。悬赏广告是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或工作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对于知晓悬赏广告内容的不特定人,只要其按照广告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行为或工作,其不特定的主体身份就因完成了一定的行为或工作而特定化,就有权要求悬赏广告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另外对于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正常费用,权利人应当予以补偿,若不补偿,拾得人可以就此起诉,行使赔偿请求权。对于拾得他人遗失物后又恶意占有该物拒绝返还的,权利人有权不再负偿还报酬的义务,而且有权要求返还孳息,拾得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遭受了损失也无权请求赔偿。

(待续)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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