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调查投票

 法律新闻
首页>>关注演变瞬间

关注演变瞬间

新《律师法》为何连律师都看不懂

光明网-光明观察 高一飞 2008-06-03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这部倍受关注的“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然而,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实施之前的研讨会上,由于条文本身的难以理解,在专家之间都有不同的说法(新律师法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2008-2-25法制日报。)参加会议的都是全国刑事诉讼法律师的专家,有的还参加了新律师法的草案论证。他们尚且对法律理解存在问题,就更不用说普通公民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部法律的第一个争议居然是这部法律的效力问题,即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关系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另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与律师法不是同一位阶的法律,前者属于是上位法,后者属于是下位法,刑诉法效力高于律师法。”
  从新《律师法》的有些条文来看,如果不是经过专门研究律师法专家很难理解。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条文中“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到底有什么区别,专家们在会议上存在争论,从立法者的意思来看,前者是指诉讼文书和装入案卷将移送到法院的材料,后者还包括没有装入案卷、不准备在诉讼中使用的材料。专门研究律师法的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教授也认为,这两个概念“解释起来有很大空间”。而且,“所有材料”是否应当有例外,也是专家“激烈争论”的问题。
  另外,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是所谓“律师保守执业秘密”条款。
  条文中“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显然包括了过去的犯罪信息,即公诉方没有掌握的能够证明委托人犯罪的证据在内,也包括案件涉及的“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即修订后的《律师法》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其他人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及已经存在的犯罪信息列入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而对办案过程中新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犯罪信息则不应当保密。“其他人”是什么含义,是共同犯罪人还是办案中了解的任何人的犯罪信息?“但书”(“但是”)前后是以“情况和信息”发生的时间划线还是以犯罪的范围划线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是否意味着没有列举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不包括在内。“严重”一词限制的对象是什么,是说“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之外还有“不严重”的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还是指“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构成了犯罪的所有情况呢?
  这一系列的迷惑,让普通的公民看到这个条款时仿佛掉进了云雾之中。我想请问看到我这篇文章的读者,你也许是学历很高的人,甚至于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但是你能准确地理解吗?
  产生“看不懂的法律”的原因有很多,因为法律通俗化也有它固有的弊端。杨立新教授曾说,“在立法上要提倡法律通俗化的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人统计过,但是肯定为数不多,我们就是其中之一。在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中,德国的法律深奥,台湾的法律典雅,日本的法律简洁,是有口皆碑的。”为了法律的准确,避免任意解释,法律确实必须用规范的法律语言,从而必然不可能是完全大众化的,但是至少他应当准确、至少应当让专家们能够有大致一致的理解,否则,法律就无法实施。
  为此,各国的立法,尽可能用规范的语言作相对祥细的规定,以我所学习和研究的刑事诉讼法为例,2001年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条文长达15万字,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2.4万字, 但是我们有超过15万字的“六部门规定”和公检法三家分别作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之间却存在矛盾。原因之一就在于立法让人看不懂,不得不让司法解释来完成立法让人看懂的使命。
  法律的目的是实施,实施的前提是让看到它的人能够理解。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被认为是近4000年前的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它是用古老的巴比伦方言“阿卡得语”写成的,国王汉谟拉比命令把法典刻在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马都克大神殿里,让普通老百姓阅读。而我们今天的新《律师法》恐怕只有放在法学家的书柜里了。这样一部让法律专家争议颇多的法律,是一部至少在技术上失败的法律。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