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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困惑 系列文章

“我不能放弃刑辩律师的使命”

——访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尚伦生

法制日报记者 焦红艳 陈虹伟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8-02/03/content_794128.htm

  谈起13年前的一起伤害案,甘肃省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尚伦生律师觉得好像就发生在昨天。
  被告人是一个年仅19岁的农村青年,家里极度贫困。他和年迈的奶奶、瘫痪的父亲相依为命。案发那年,他到兰州打工,试图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变家里人的困境。叔叔对他的行为表示支持,临行前,特地跑到县城花了300多元钱为他买了一块“东方”手表。这块手表是他有生以来拥有的最为贵重的财产,他非常珍惜。
  然而,在兰州一建筑工地打工的工友(被害人),见被告人年少、老实可欺,将被告人的手表抢去自己戴上。被告人多次找工地负责人解决未果。终于,被告人忍无可忍,趁被害人晚上熟睡之际,拿起工地上的鎯头将被害人打死,取回了他心爱的手表。
  案发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审时,被告人的叔叔委托尚伦生为其侄子作辩护。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他恨自己的鲁莽,更恨欺负他、霸占他手表的被害人。
  得知被告人的辛酸家世,尚伦生经过近一天的奔波,终于到了甘肃号称“苦甲天下”的定西地区。家中的贫困让尚律师辛酸。见到律师,被告人的叔叔泣不成声,表示愿意把家中惟一的骡子卖了支付律师费。这头骡子是家里惟一的财产,全家就靠骡子出租给别人干活,换取一点粮食维持生活。
  二审中,尚律师向法官力陈被害人的过错及被告人平时的良好表现,请求能够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案件得以改判。
  “我们所从事的律师职业虽然无力改变西部人民的生活状况,但可以通过我们的努力,为他们争取到应有的权利保护。”尚伦生说。
  记者:在许多人看来,刑辩律师的困难与危险更多,你为何对刑事辩护情有独钟?
  尚伦生:我从1985年毕业后就开始律师工作了,至今已有24个年头。在现阶段,律师执业存在不少困难,刑辩律师遇到的困难更多。但是,在我看来,律师或律师行业所遇到的困难,不能成为具有使命感的律师放弃律师工作或放弃刑事辩护的理由。况且,就律师业的困难而言,没有任何一项困难是委托人造成的,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他们的需求。陈兴良先生说得好,任何人不可能都成为法官,但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被告。法官亦如此。我曾为多名涉嫌犯罪的法官辩护,说明即便是法官,也对律师有需求。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为公平与正义而辩,并不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
  因此,律师的刑事辩护,不仅担负着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也肩负着保护公平、正义的使命。
  每当一个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得以重生,每当一个本来无罪的被告人重获自由,每当一个被告人获得了应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时,我都有极大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有时甚至连续数日激动得吃不好、睡不稳。为什么?是因为律师的意见获得了支持,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这便是我对刑事辩护“情有独钟”的原因所在。
  记者:你认为,刑事辩护领域最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尚伦生:在我看来,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侦查阶段的会见问题,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这种会见难不是法律规范上的难,而是侦查机关的不正确理念所致。在一些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看来,律师就是专门“替坏人说话”的,让律师提前介入会妨碍案件的侦查,于是便设置重重障碍,推拖律师的会见。实际上,对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程序性的保护与实体性的保护同样重要。律师无障碍介入,首先体现的是我国法律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只要程序性权利保护到位了,被告人即使最终被判有罪,他们也会心服口服;而程序性权利保护不到位时,就会成为被告人拒绝认罪、拒绝改造的借口。
  记者:你有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历,你认为刑辩律师办案中最需注重什么问题?
  尚伦生:我认为刑辩律师办案,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我国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国家机器的职能。国家机器在运转时,必须考虑国家的大局: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治安。律师亦如此。
  律师虽然是个案的辩护人,但如果脱离了大局,也很难有所作为。如在一起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律师辩护时,长篇大论地谈被害人的劣迹、被害人的不仁不义等等,给人的印象是接受审判的应当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告人。结果,庭审刚结束,气愤至极的被害人家属就围攻法官、追打律师。律师辩护不仅没能化解已有的矛盾,反倒火上浇油,引发了新的冲突。被告人也没有获得从轻判处。这就是律师缺乏大局意识的具体表现。要知道,维护社会稳定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律师同样有责任。
  “小处着手”就是律师办案要仔细、认真,不能放过蛛丝马迹。古人办案讲求“疑似之迹,不可不查”。律师更要有这种精神。10年前,我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被害人一再陈述,被告人将他摔倒后,他的右膝盖受伤。被告人拒绝承认他摔倒了被害人,但法医鉴定结论却为被害人的左膝盖构成重伤。一“左”一“右”出现了矛盾,公诉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不得不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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