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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原罪”?

王钢懿
http://www.xaxbw.cn/news.asp?id=80

  宗教意义上的原罪,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罪累,既是人类堕落受苦的原因,也是人类追求自由的动力。如果讨论某一类人的原罪,比如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也即是假定,他们在诞生之初、发家之迹便无法逃脱违法违规、冒险套利的宿命。可是,在我国惩办犯罪的“圣经”刑法典上,并没有专门针对他们的罪条,倒是明明白白写着单独追办刑事辩护律师的“律师伪证罪”。这样的情形,确实更容易教人联想起“原罪”的概念。
  之所以可以把“律师伪证罪”比作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原罪”,粗略分析,原因有四。
  其一,“原罪”来自于诱惑。那么,是什么可能诱使律师们去摘取这颗“毒果”呢?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有没有提供律师充分的制度保障参与刑事案件证据的形成过程、有没有赋予律师相当于其诉讼对方的诉讼权利去独立、自主地取得有利于开展辩护的证据?我们不得不承认,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检控机器,律师是绝对的弱者,是被动的一方。本来就是在制度夹缝中求得生存,不难想象,会有律师为了扭转辩护局面,可能会过分依赖于当事人的证人、证据来提供最后转机。可惜,人性又是如此软弱而多变。一旦通过法庭质证发现事实的分歧,原来有利于辩方的证人也可能临阵倒戈、自相矛盾,陷律师于更加被动的局面。于是“原罪”也就这样造成了。
  其二,“原罪”变成了有罪推定。只要辩方的证人、证据与控方矛盾,最简单的判断就是,必然有一方在造假。如果不是代表国家检控机关的控方在造假,那就一定是辩方有诈。顺理成章的有罪推定无形中落在辩护律师的头上。就像人生来有罪的推定,连初生的婴儿也不例外。
  其三,“原罪”从本质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律师的“原罪”比起其他的罪名,特别是类似的“普通伪证罪”和“司法工作人员犯伪证罪”的条文,更像是一个宗教概念而不是一个遵循“罪刑法定、罪责一致”原则的刑事法律概念。什么叫做“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我们知道魔鬼会威胁人类、毒蛇会引诱夏娃,可是律师又在什么意义上能够像魔鬼和毒蛇一样“威胁、引诱”证人呢?更何况,违背事实的陈述、改变证言的反复是不是就一定是作“伪证”都需要斟酌、判断,如何能够说就是律师们“威胁、引诱”的结果呢?可惜,依据这“原罪”出发,不需要充分的理由,需要的仅仅是作出一个最简单的判断,“抓还是不抓”?至于凭什么“抓”,要等到“抓起来再说”。
  其四,“原罪”永远仅是一方的负担。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被指责有罪的一方需要承担由此而来的全部代价;而指责的一方只要动动手指头就可以让对方百口难辩。越是能言善辩的律师越有罪恶的嫌疑,更何况在这样的指控之下,他们更无法为自己辩解。即使待到平反昭雪之日,律师们也已经被折腾得身心俱疲,至于其名誉、业务等等损失,更是只有自己默默承受。
  惟一比人类“原罪”幸运的是,律师不可以选择不为人,却可以选择不成为刑事辩护律师。看看自从这律师“原罪”颁布之日起,刑事诉讼的律师辩护率不断下降的事实,就足以证明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拒绝接受这样的诱惑、歧视、侮辱和折磨。
  其实,不仅仅是由于立法者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有偏见,而是我们的民族文化对于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偏见。民众往往更加愿意相信,凡是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不是犯下起诉的罪名,都一定是“有问题的”。律师们的成功辩护,自然就会被他们打上为“罪人”开脱罪责的印记。从心理上如果已经抱定了“原来被告就是有罪的”,那么为被告辩护的人就自然“近墨者黑”,也是“有罪过的”,至少是阻挠国家检察机关追诉罪犯。所以,“原罪”的产生自有其社会根源。 这样的社会心理问题,在1996年至1997年之间的刑事制度改革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新刑法的修改把刑事法治的一些原则体现在司法改革之中;另一方面,不仅仅是一般民众,就连立法者也担忧律师们会不会滥用由此赋予的诉讼权利和自由,降低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
  1997年成为重要的转折点。法律界开始积极宣传“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刑事法治原则,媒体和民众更是为“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展开热烈讨论。而在另一方面,人们却没有清醒意识到,恰恰是律师法和新刑法有关刑事辩护律师的规定并没有把同样的原则贯彻到底。当有识之士惊呼律师法成为一部“律师管制法”而不是“律师权利的白皮书”的时候,当新刑法为刑事辩护律师量身订做了“律师伪证罪”并付诸实施的时候,当有些地方传来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在为别人滔滔雄辩之后自己随即中箭落马的时候,法律界没有理由不反思,这样急剧失衡的刑事诉讼制度还会走多远。
  8年之后,我们再来讨论所谓“律师伪证罪”的存废问题,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法治根基尚浅的国家而言,也许为时未晚。立法者在代理人民,我们的“上帝”,行使立法权的时候,也许需要宗教家的虔诚和胸怀;但我们期望,立法者千万不要再用宗教家的语言来为这个现代国家制定法律。如果刑事辩护律师的“原罪”曾经这样被制定出来,还恳请立法者通过审慎的斟酌、充分的考察为律师们予以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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