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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困惑 系列文章

论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阎建国 来源:法制网

  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在我国法制建设和人权维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律师刑事豁免权规定上的欠缺为律师有效履行职责带来诸多不利。今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其第37条的规定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加快了完善律师制度的步伐,保障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为我国法治建设打开了新的局面。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概述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把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用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不仅如此,就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同样达成了国际共识。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作了专门规定,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在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中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是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发表的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言论不受国家刑事追究的权利。因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在刑事诉讼中更为迫切,本文主要从刑事诉讼角度探讨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特点是:
  1、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专有权利,刑事诉讼中的其它主体诸如证人、鉴定人等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只能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
  3、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范围仅限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言论(包括书面和口头),并非针对律师的所有言行,换言之律师在执业活动之外的个人言论不受此权利保护。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一、律师刑事豁免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当今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三项价值目标即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必然要求控辩双方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拥有相制衡的权利。而事实上由于控诉方作为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巨大的优势,控辩双方的地位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力量对比悬殊。这便是律师刑事豁免权存在的基础。一方面,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增强律师与控诉方相抗衡的力量,避免控诉方权力过大而轻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的刑事豁免权能使律师全力以赴投入到辩护中,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二、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律师职业特点的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千方百计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他们依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所知悉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资料应该保密,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进行的辩护等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样律师才能最大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我国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构想
  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改,特别是第306条的规定,作为主要担任辩护一方工作的律师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执业风险。律师们在承担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的同时,还不得不考虑所要承受的巨大执业风险,必然会造成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束手束脚,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不利局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律师更加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制度十分必要。
  一、我国关于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取得的进展
  在今年10月份以前,我国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在律师法中有少许原则性的规定。2001年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旧律师法)第3条中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在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中,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上面三个条款仅仅为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存在提供了基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有限。
  2007年10月28日修订后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在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首先,新律师法第2条首次将我国律师定位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律师的社会价值,对设定和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新律师法将旧律师法第3条中“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变更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再次,将旧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单独列为一条即第36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新律师法第37条除保留了旧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外,还增加了新内容,直接规定了律师的豁免权,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新律师法第一次明确具体地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作了界定,指出律师享有的刑事豁免权的内容以及限制,表明国家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持认可态度,这对于我国建立健全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二、完善我国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构想
  1、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内容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限于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律师的其他行为不得援引该项权利;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仅限于豁免刑事责任;律师在法庭上为履行职责而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且律师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拘传、拘留、逮捕而使工作中断。
  2、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规制
  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的界限,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也不例外。律师在行使刑事豁免权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执业。律师不得滥用刑事豁免权发表如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对完善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立法建议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修改同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相矛盾的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协调的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在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上增加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立法体系;其次,需要对现行法律中同新律师法相冲突矛盾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改,从而建立起从上到下协调的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是律师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当事人得到充足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正义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不仅如此,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如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体现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作用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就对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有利于我国在全球化条件下同国际社会接轨搭建共同的法律平台。新律师法的出台,是从立法层面对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突破,该权利不局限于刑事诉讼中还延及于行政和民事诉讼,表明了我国为建设法治国家所进行的努力。如果说新律师法为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带来良好的开端促使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境地,那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则提供了难能可贵的机会去巩固新律师法的成果,去开创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新天地。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延续新律师法这一进步成果,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律师的刑事豁免权,以加快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刑事豁免权的步伐,早日为律师履行职责扫清障碍,保证律师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推动我国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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