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全国优秀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成长之路>>刑辩律师困惑

律师成长之路

《在线律师》汇编

刑辩律师困惑 系列文章

刑辩律师:荆棘编成的王冠

——李建强律师访谈录

刘路 中国律师网
http://www.zdfw.cn/news/64/151337272.htm

  李建强是山东平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近年来在刑事辩护案件滑坡的情况下,他把自己的业务专业定位在刑事辩护上,每年都办大量刑事案件。经过他和他的同事辩护,有十一名刑事被告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几十名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获得缓刑。平都律师所因此声誉鹊起。前不久,他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李律师,据我所知,近几年来,我市的刑事辩护并不景气,很多律师都愿意办经济、金融、房地产等案件,很少有人专门办刑事辩护案件,而您为什么把自己的专业定位在刑事辩护上?
  李:刑事辩护有风险,有难度,特别是新的《刑法》和《刑诉法》施行以来,全国每年都有因刑辩而被捕入狱的律师,这既有律师个人的因素,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的因素。我个人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时期推进法治化进程必须付出的代价。刑事辩护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个法治化的社会没有刑辩律师是不可想象的,大家都不做,只好我来做,总得有人下地狱吧。
  记者:您刚才谈到刑事辩护难度加大,风险加大,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李:新《刑诉法》施行以后,与原来的刑诉法相比,可以说律师的作用加强了,工作量增多了,工作难度加大了,而且不是一般的加大,而是加大了许多。
  首先,调查取证的难度加大了。新的刑诉法规定,被调查的对象可以不作证,我们必须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才能取证。这种拒绝权原来是没有的,这一次明确规定了,这对于我们刑辩律师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了解案情的难度加大了。过去虽然介入时间晚,但我们可以在法院阅到全部的证据材料,可以仔细研究,从卷宗中发现问题。现在根据新的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机关给法院材料比较简单,许多关键的内容和证据他们不一定附卷。这样,对律师来讲,就不能够只凭卷宗来了解案情。
  第三,风险加大了。新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有诱证等其它制造伪证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新的《刑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律师妨害证据罪。而实际上,律师是否涉嫌伪证裁判权完全在公诉机关一方。这就好比说相对双方,其中一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会有公正的结果。新的《刑法》、《刑诉法》实施短短几年,全国就有几十名律师被抓,绝大多数最终被证明无罪。
  记者:面对新的问题,刑辩律师应该如何应对?他们的观念以及工作方式应该有哪些转变呢?
  李:在观念上,刑辩律师绝对不能象办民事、经济案件一样去办刑案。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行为最终要由当事人来承担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不能因为拿了辩护费,就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开脱罪责,那样做,很可能要把自己绕进去。尤其是在新的《刑法》和《刑诉法》实施以后,刑辩律师的作用大了,就更应当意识到这个现实,更慎重地、更稳妥地、更负责地、更严格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记者:不少读者写信问我们,有的被告人明明是有罪的,连旁听的老百姓都看得出来,而律师却偏偏做无罪辩护,这与律师刑辩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是否矛盾呢?
  李:这里有一个认识问题。有的被告人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法庭上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就只能宣告他无罪。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老百姓认定一个人有罪,是凭生活经验做出的事实判断,虽然这种判断往往是正确的;但法庭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样就更客观、更公正。
  记者:一个人明明杀了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就认定他无罪,这样岂不要放纵犯罪?
  李:确实如此。这是个世界性难题。我们都还记得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为是辛普森杀了自己的前妻,但大多数的美国人却又认为法庭宣告辛普森无罪是公正的。因为法庭上的指控证据出现了问题,警察搜查时没有搜查令,所获证据是非法的,不能采用;再就是被认为是辛普森做案时戴的血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硬是戴不进去。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即是明明知道辛普森杀了人也只能宣告他无罪。
  记者:你刚才提到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搞无罪推定?
  李:无罪推定的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犯罪是已经过去了的一种客观过程,这就只能通过主观认识去恢复事实。这种恢复只能是最大限度的复原,而不是完全重现。无罪推定就是假设所有的人都是无罪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这一规则的价值理念是“国家不能为非”,国家是社会理性的代表,至少在理论上不允许以国家名义做出错误判决。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这就要求在认定犯罪的制度设计上尽可能地趋向严格、准确,有九十九个有罪证据,但只有一个无罪证据,也应认定无罪。有人说这叫“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判一个。”
  记者:这种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是对人权的保护,但这只是被告人的人权,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又如何体现呢?
  李:这是个悖论。也是各国法学家苦苦思索,至今不得解决的问题,但随着科技的高度发展,刑事侦查水平的提高,警察、公诉人、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这个问题会得到缓解,但要彻底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又涉及到上面提到人的认识的局限性问题。
  记者:最近,“沉默权”成了各类报刊争论的焦点,你能谈谈吗?
  李:好。沉默权简单地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可以保持沉默,法律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沉默权首先产生于美国,后来成为世界上一些主要法治国家的司法原则。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不法》没有规定沉默权,但我国已经签字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相信不会太久,刑诉法修改时会加上有关沉默权的内容。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沉默权呢?犯罪嫌疑人都沉默了,破获罪案岂不更加困难?
  李:你提的问题是大多数人反对规定沉默权的理由,但这只是从破案的角度提出的功利性的理由,而沉默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权,它的哲学根据是人不能自己反对自己,你让一个人自证其罪,实际上违背了他的人性。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性。保护人权的价值显然要高于破案的价值。
  记者:李律师,我们知道你正在攻读中国政法大学的在职研究生,是刑法专业的吗?
  李:不是,本来我报的是刑法专业,但学校因为招生太少,停办了刑法班,我给调到了经济法专业。看来律师不爱搞刑事是个全国性的问题。听说明年中国人民大学可能招在职刑法学研究生,我想我会再报。
  记者:您对刑事法律真可谓痴心不改。好,谢谢你接受专访。


更多文章:

>>返回 刑辩律师困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